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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我们的生活丨婚内借债算谁的?

来源:全国人大   时间:2020-12-28 09:02   [收藏] [打印] [关闭]

俗话说“亲不过父母,近不过夫妻”,夫妻一直被视为同甘共苦的命运共同体。那么,夫妻一方的婚内借债就该由双方共同偿还吗?如何避免夫妻一方“被负债”的情况发生?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经历了一个变迁的过程。吸收相关司法解释的经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强化债权人的举证责任,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具体而言,民法典第1064条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还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可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了三类比较重要的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类是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俗称的“共债共签”。关于何为“共债共签”,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兴燕解释,如果夫妻双方都以自身的行为表示一起承担这笔债务,那么这笔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比如,在借贷关系中,当夫妻二人均在出借人持有的借款合同上签名时,这笔借款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虽然借条上只有丈夫的签名,但之后妻子口头上说了一句‘我和我丈夫会还钱的’,这也可以作为共同债务的意思表示。”刘兴燕说。

实践中,很多商业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对已婚者一般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一方确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到场,必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否则不予贷款。这种操作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债务不能清偿的风险,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会造成对夫妻一方权益的损害。

第二类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关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相关负责人指出,可以参考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显示的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的八大种类(即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并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收入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相关负责人还表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开支,立足点在于“必要”。

第三类是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应当属于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

有专家指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用于家庭生活的支出很常见,多为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是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在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方面,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民法典强调债权人的举证证明责任,有利于促进债权人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除了上述三类比较重要的夫妻共同债务,专家指出,夫妻因共同侵权所负的债务、因被监护人侵权所负的债务,也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往往是连带债务,对外夫妻双方应当依法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专家提醒,不论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还是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清偿方式、清偿比例等内容,仅在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对债权人没有法律效力。

此外,根据民法典1065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有评论指出,民法典构建了立体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相关规定不仅能有效解决“被负债”问题,还能有效避免“假离婚、真逃债”问题,使债权人和非举债配偶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和平衡。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作者:《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王博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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