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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党史中汲取地方立法的源头活水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1-04-25 10:10   [收藏] [打印] [关闭]

1921年到2021年,中国共产党走过了百年奋斗历程。回望历史,我们党一经成立,就义无反顾肩负起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历史使命,致力于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道路。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伊始,法治思维就深深扎根于中国共产党百年历史之中,是中国共产党人百年成功经验的总结,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源头活水。

坚持党领导立法,通过法律推行党的主张

通过制定法律推行党的革命主张,是我们党探索中国特色法治之路的首要选择。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建立革命根据地后,即着手将党的重要政策上升为法律予以公布,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推行自己的革命主张。1927年10月,毛泽东率领秋收起义工农革命军建立井冈山革命根据地,亲自调研起草了《井冈山土地法》,于1928年12月正式颁布;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江西瑞金成立后,当年即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等重要法律;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凸显了当时的中国共产党人对通过制定法律推行党的主张的重视。这一时期,各根据地人民政权,在我们党的统一领导下,制定通过一系列法律、法令、条例、训令以及大量法规性文件,不断探索和实践民主政权的组织形式,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人民民主法制体系。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颁布,更是生动诠释了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制宪行宪的立法实践。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

在土地革命时期,为了解决革命根据地广大贫苦农民对土地的需求,我们党依靠人民进行了大量的土地立法,相继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土地暂行法》《中央军委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右江苏维埃政府土地法暂行条例》等法律,彻底推翻土地私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1934年1月,川陕省苏维埃政府为纠正滥用没收权利的弊端,避免乱打穷人,制定《川陕省没收条例》,规定“苏维埃政权为消灭帝国主义的侵略与封建剥削,主张没收帝国主义在华的企业、银行,同时主张没收一切地主、豪绅、反革命份子的土地财产分配给劳苦工农享用,以彻底解除工农的痛苦”;1941年11月,冀鲁豫边区行署颁布了《冀鲁豫保障人权权利暂行条例》;1942年2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1942年11月,晋西北临时参议会公布了《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等。各根据地在施政纲领中规定了保障人权、禁止刑讯逼供、争取民众支持的法律制度,体现了我们党以人民为中心、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为民立法的宗旨。

坚持探求中国特色法治道路,紧密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

中国共产党坚持不懈探求适合中国革命实际的法制道路,紧密结合各地工农情况和革命形式,在革命战争年代注重解决革命、生存、发展壮大、夺取胜利等实际问题,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法治理论与根据地和解放区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的实际相结合,设计谋划出各地人民民主政权的总章程,制定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法律文件。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面对严酷的斗争形势,坚持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紧密结合中国革命的性质、任务、面临的困难等实际问题,开创了建立农村革命根据地,以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城市的符合中国革命实际的正确道路,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在武装割据的红色区域里,建立起同白色统治长期对立的人民革命政权,直至迎来解放全中国的胜利曙光。

展望未来,深刻理解坚持法治思维是中国共产党百年经验的总结,从党史学习教育中汲取法治智慧源泉,有助于我们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精髓,在地方人大立法工作中始终不渝坚持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的基础上,学史力行,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为民立法办实事;持续增强做好立法工作的能力和本领,为地方立法开新局;以更加昂扬的精神状态和奋斗姿态,建功新时代,奋进新征程。(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  吴国华)

责任编辑:丁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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