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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民主能够“全过程”的可靠制度保障

来源:全国人大   时间:2021-08-27 09:15   [收藏] [打印] [关闭]

在前不久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栗战书委员长就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发表重要讲话。栗战书委员长的讲话对于我们学习好研究好宣传好贯彻好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显著优势,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不断发展完善,努力开辟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境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现代社会中,一个国家的民主状况如何,往往可以从制度设计中找到答案。反过来,检验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成色”如何,也要看它能否为推动民主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主要看国家领导层能否依法有序更替,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社会各方面能否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各方面人才能否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执政党能否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权力运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它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前面提出的“八个能否”的评价标准来衡量,我们可以充满信心地说,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真正民主的、有效的,是真正可靠的、管用的,我们完全有理由为拥有这样一个好制度而感到自豪。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围绕这一原则来进行设计的。可以说,“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意味着在我们国家,人民所享有的权力不是个别的、零散的、碎片化的,而是系统的、完整的;不是间歇的、一次性的,而是持续的、全过程的;不是表面的、形式化的,而是实实在在的、有实质内容的。为此,宪法和有关法律确立了完整的制度体系,以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保证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民主选举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一项带有基础性意义的内容,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一个重要环节。我国实行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以及差额选举、秘密投票的选举原则,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在实践中,超过99%的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享有民主选举权利,这就从根本上避免了选举成为“金钱政治”和少数特权阶层的“秀场”。从代表构成上看,我国共有五级人大代表262万多名,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口最少的少数民族也有自己的代表。其中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占94%,都是由选民一人一票选出来的。全国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相当大的比例是来自基层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

我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与国家机构的关系,明确了各国家机关的基本定位,从而确保人民不仅在选举时有投票的权利,在日常政治生活中还“有持续参与的权利”。从逻辑关系上看,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所以,人大的职权是由人民授予的。人大行使职权的过程,就是代表人民意志、表达人民意愿、实现人民利益的过程。人大工作必须依靠人民、为了人民,必须把人民群众的呼声当作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当作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当作第一标准。由人大和人民的关系决定,其他国家机关对人大负责,就是对人民负责;接受人大的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大的权威,就是维护人民的权威;尊重人大的地位,就是尊重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为了使各国家机关能够真正对人大负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事,宪法和有关法律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保障作用,不仅体现在完整的制度设计上,也体现在制度的实际运行中,体现在人大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在代表工作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和完善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以此拉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代表和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自2018年以来,栗战书委员长坚持同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代表座谈,与代表面对面交流、听取意见,并形成长效机制。建好用好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通过多种方式,使人大代表能“全天候”同人民群众保持联系。注重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努力做到“内容高质量、办理高质量”。在立法工作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原则和要求贯彻到立法的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从立法项目立项到法律草案审议,从草案起草到评估论证,从广泛征求意见到备案审查,从立法公开到法治宣传教育,立法工作全部流程、每个环节都是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生动实践。在监督工作中,实行全要素全流程监督,从监督工作计划的制定,到监督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注意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特别是在开展执法检查时,为了能听到更多原汁原味的百姓声音,深入基层,通过座谈、走访等形式,直接与基层群众进行交流。在组织建设和议事规则方面,坚持走群众路线,建立了一整套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工作机制。2021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对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作出修改,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全过程民主”写入法律,推动从制度和实际运行上保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栗战书委员长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选举、协商、决策、管理、监督的各个环节都坚持民主原则,体现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可靠制度保障。当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按照栗战书委员长的要求,发挥好人民代表大会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作用,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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