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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根基

来源:全国人大   时间:2021-10-28 10:06   [收藏] [打印] [关闭]

10月19日,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结束四天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引人关注的是“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被写入其中。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就在今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决定,对施行30多年的全国人大组织法首次作出修改,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全过程民主写入法律,从制度和实际运行上确保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与人大制度息息相关的基础性法律密集驶入“修法”轨道,释放出强烈的信号:当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相关法律“升级更新”,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任务。

10月19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提请审议。摄影/《中国人大》杂志记者 马增科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理的历史与实践证明,民主的基本原则、价值追求和实现形式,必须要有一整套具体制度特别是法律加以确认和规范,并且也只有在制度和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民主实践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在我国,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不是一句口号、一句空话,而是真真切切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用丰富的民主形式和民主渠道,通过一系列法律和制度安排,全方位全链条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全面系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确立的各项制度和大政方针都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制定并推动实施一系列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的法律制度,使人民民主权利能够通过法定途径、渠道、方式、程序,真实、生动、具体地体现在人大工作各方面各环节全过程,确保党和国家在决策环节、执行环节、监督落实环节都能听到来自人民的声音。

2021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全过程民主”写入法律。摄影/中新社记者 盛佳鹏

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是涉及人大组织制度、工作机制和运行方式的重要法律。修改后的全国人大组织法,不仅将“全过程民主”写入,还完善了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明确全国人大代表要“充分发挥在全过程民主中的作用”,从加强全国人大代表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的直接联系,加强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情况的监督,细化代表履职的规则和保障等多方面进行完善,更好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充分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直接面对亿万人民群众,是全过程人民民主最生动、最直接的体现。去年,新修改的选举法针对基层行政区划撤乡并镇改设街道的现实变迁,适当增加县乡人大代表名额,新增代表名额向新设的街道倾斜,科学合理确定县乡人大代表结构比例。当前,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稳步推进,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为了使每一部法律都成为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的“良法”,2015年新修改的立法法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等机制,进一步扩大代表、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让每一项立法体现宪法原则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近年来,人民群众参与立法、表达诉求的途径不断拓展。从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到为代表全过程深度参与立法工作提供充分保障;从立法规划计划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编制,到法律草案的起草、审议中更加注重多次调研,多轮座谈,多方论证;从健全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到积极反馈立法意见采纳情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作风、工作方式、工作机制,保证人民通过多种途径有效参与立法,使立法更好地体现民情、汇聚民意、集中民智,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深入人心。

聚焦目前正在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这部关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是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7部重要法律之一。此后,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和2015年作了五次修改,推动地方政权建设不断与时俱进、发展完善。此次修改除了拟将“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写入法律,从加强和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还进一步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和职权相关规定,比如拟增加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补充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规范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名称等。总之一个目标,就是进一步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优势,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更好地行使国家权力。

制度稳则国家稳,制度强则国家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之治”蕴含的重要制度密码。 

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在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新的内涵的同时,也对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要在党的领导下,不断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要保证人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民主选举产生人大代表,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落实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各环节全过程,确保党和国家在决策、执行、监督落实各个环节都能听到来自人民的声音。

要完善人大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推进人大协商、立法协商,把各方面社情民意统一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之中。

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据了解,目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关法律的修改工作正在持续推进中。按照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除了地方组织法之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监督法进行修改,通过修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相关法律,充实完善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和措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

方向决定前途,道路决定命运。今年,中国共产党迎来百年华诞,我国踏上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首次召开的中央人大工作会议擘画新时代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宏伟蓝图。不断完善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律制度和体制机制,必将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更加规范高效的运行更好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开辟人民当家作主新境界提供全方位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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