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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2021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县)、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二、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三、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
第二款修改为:“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四、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五、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同时,删去第一款中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根据本决定重新确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