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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游条例》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2-01-19 16:34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1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月27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批准该条例,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同日,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召开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议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

以上说明将批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作相应修改后公布施行。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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