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尊龙体育官网-尊龙官方平台 >> 文章详情
关于《湖北省慈善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0年11月24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省民政厅厅长 柳望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湖北省慈善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慈善事业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通过制定出台条例,统筹各方资源,激发慈善活力,弘扬慈善文化,对推进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慈善事业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习总书记对慈善事业发展高度重视,早在2007年担任浙江省委书记时就指出,“树立慈善意识、参与慈善活动、发展慈善事业,是一种具有广泛群众性的道德实践”。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统筹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等制度”。制定出台条例,是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慈善事业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
二是更好地实施《慈善法》和推进我省慈善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下,全省慈善事业发展环境逐步改善、组织体系持续发展、服务能力不断提升、社会公众参与意识明显增强。截至2020年8月底,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共登记认定慈善组织285个,在全国各省(区、市)的慈善组织数量排名中位列第11位。然而,我省部分地方仍然存在贯彻实施《慈善法》氛围不够浓厚,政府支持力度不大,慈善组织自身建设有待加强,应对突发事件慈善捐赠协调机制尚未建立等不足,这些都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来加强引导和规范。
三是弘扬慈善文化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通过立法,引导全社会认识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有助于社会成员在义行善举中不断积累道德力量,有助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形成支持和参与慈善的良好社会风气。
二、起草过程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要求,我厅将做好《草案》立法相关工作作为全厅重点工作进行部署推动。
2019年下半年,制定工作方案,收集整理参阅资料,赴省内各地调研。2020年上半年,受疫情影响,主要采取书面与视频会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调研。充分学习借鉴外省立法经验和作法,4月初形成初稿。
6月15日,我厅召开专家论证评估会对初稿进行评审。6月下旬,向省直相关部门、市(州)民政部门征求意见,形成送审稿。7月20日,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送审稿,于7月底报送省人民政府。
省司法厅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书面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州)的意见,开展实地调研,并组织专家开展论证。
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草案》。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始终对《草案》起草工作给予精心指导。省司法厅积极支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质量。
三、主要内容
《草案》共八章五十九条,主要内容有:
(一)对慈善事业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将弘扬慈善文化和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立法宗旨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
(二)细化规范慈善活动和慈善财产使用管理。一是规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公共事项的,应当向相关部门履行批准程序;二是规定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三是明确非货币性捐赠资产公允价值可采用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
(三)规范引导个人求助行为。一是明确个人求助范围为个人为解决本人、家庭成员或者其他亲属的特殊困难;二是明确了慈善组织和求助信息发布平台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应当进行核实;三是规定求助人应当公开求助目的,并合理确定求助金额上限;四是规定受助金额超过求助金额的剩余捐赠资金,应当退还捐赠人或转赠给慈善组织。
(四)明确慈善信托有关内容。明确了受托人难以履行职责的五种情形,细化了慈善信托变更和终止的内容,强化了对慈善信托的制度性监管,明确了民政部门和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慈善信托的监管职责。
(五)促进慈善文化建设。规定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地方政府文明创建活动考评体系,鼓励教育部门将慈善文化纳入素质教育内容,鼓励公共服务等机构对有良好慈善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
(六)强化政府部门支持慈善事业发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慈善活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活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以上说明并《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