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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作用 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1年7月30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喻春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28日上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作用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省人大常委会就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作用、促进基层社会治理作出决定很有必要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起草的决定草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明确了总体定位、厘清了具体任务、规范了方法路径、强化了监督支持,总体可行;草案文字简洁精炼、表述较为规范;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
7月29日上午,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召开第十八次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反馈的修改建议,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 将第一条第一款中的“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移至第二款“构建共建共治共享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之后,并调整部分文字表述顺序。(建议表决稿第一条)
二、调整第三条的文字表述顺序。(建议表决稿第三条)
三、 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省、市(自治州)、县(市、区)应当将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工作体系统筹考虑”修改为
“省、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区)平安建设领导机构应当将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工作体系”,将第二款中“构建综治中心、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信访办、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单位和组织参加的社会治理联防联调体系”修改为“发挥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联防联调体系中的作用”,同时对该条部分文字作适当修改,并将第一款和第二款合并。(建议表决稿第九条)
四、 将第十条中“将基本建设投资、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衔接等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相关计划、财政预算”修改为“建立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投入保障机制”,并对该条部分文字作适当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十条)
五、 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建立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和上下交流制度”以及“发挥湖北法学人才富集优势”的内容,同时对该条部分文字作适当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十一条)
此外,还对决定草案其他部分条款个别文字作适当删减和修改。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作用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决定(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