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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作用 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1年7月27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喻春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作用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说明如下:
一、制定决定的必要性
据统计,全省目前共辖331个街道、761个镇、152个乡、9个民族乡,共计1253个乡级区划,累计布局设置派出人民法庭940个,实际运转538个(其中专业法庭65个),2018年以来,全省人民法庭共受理案件573203件,审结534011件,约占同期全省基层法院收、结案总数的四分之一。一直以来,全省人民法庭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作出了贡献。但进入新时代,人民法庭进一步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还面临着定位不准、任务不清、体制机制不顺、作用发挥不够、保障不力等问题。
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由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决定,对新时期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予以规范,十分必要。一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决策部署,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大局的需要。制定决定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和省委工作要求的有力举措,有助于提高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为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二是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要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对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发挥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具体部署,省法院也在今年开展了“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制定决定推动人民法庭深入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建强基层、夯实基础。三是坚持问题导向,不断推进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需要。制定决定既有利于从制度层面解决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一些问题,也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提升水平和质效。四是践行立法为民宗旨和落实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的需要。基层社会治理涉及千家万户,与广大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制定决定既符合地方立法“小切口、真管用”的要求,同时也契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小切口、影响大、能办到、群众普遍受益直接受益”的要求。从调研、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来看,各地和省直相关单位、专家、人大代表赞同制定决定并希望尽快出台。
另外,我省曾诞生了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成立时间最早的黄安县(今红安县)七里坪革命法庭,影响深远。在建党一百周年之际,我省率先制定决定,具有新的时代意义。
二、决定草案的起草过程
今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决定列入了2021年度工作要点和立法工作计划。2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梁伟年和省法院院长游劝荣担任组长的决定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并组建了决定起草专班。梁伟年副主任率队到省法院进行了调研,对起草工作提出了“贴切、实在、管用”的总体要求,并就决定标题、结构和内容提出了指导意见,游劝荣院长多次专题研究、提出具体意见。3月以来,起草工作专班在深入开展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先后八轮次广泛征求了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委法规室、省纪委监委相关部门和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省人大财经委、社会委、农委、法工委等专(工)委,市州(直管市、林区)人大及基层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政法委、综治中心、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单位,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各专(工)委主任委员(主任),参加省法院“人大代表视察人民法庭专题活动”的省人大代表,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基层工作联系点及部分专家顾问组成员的意见建议,并于7月8日召开专家论证会,经多次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决定草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专家组全程参与了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7月12日,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决定草案。7月19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决定草案。主任会议后,分别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专题报告了省委。
三、 决定草案的指导思想及定位
决定草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着力推动人民法庭规范、高效参与基层社会治理,重点明确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的职责定位,着力提升人民法庭参与、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能力水平,完善具体工作机制,加大支持和保障力度,推动人民法庭深度融入地方党委领导下的基层社会治理大格局,促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决定作为立法项目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明确了决定的性质定位是法规性决定。其内容方面的定位是对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作用促进基层社会治理进行规范,而非单纯就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或者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作出决定。
四、 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共十四条,分别从总体定位、具体任务、方法路径、保障支持、人大监督等5个方面予以规范。
(一)明确总体定位。决定草案第一条,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的总体定位、主要作用和意义。
(二) 厘清具体任务。决定草案第二条,规定了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任务,即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重点做什么。
(三) 规范方法路径。决定草案第三至第八条,针对第二条确定的六项主要任务,逐项细化了人民法庭在提高审判质效、推进诉调对接、加强法治宣教、参与平安建设、服务法治乡村建设、提供决策参考等方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路径方式,即规范了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怎么做。
(四) 规范保障支持。决定草案第九至第十二条,分别从完善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保障、人财物保障、社会保障支持等不同方面,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公民以及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保障和支持义务。
(五) 加强人大监督。决定草案第十三条,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监督支持措施。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