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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修改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1年5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司法厅厅长 龚举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和《关于集中修改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 清理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我省“十四五”开局起步的重要突破口,最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今年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营商环境法规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办文〔2021〕4号),要求清理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党内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月22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会议,下发了《关于印发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总体方案及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常办文〔2021〕22号),对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二、 清理经过
接到清理任务后,省司法厅及时按照省委、省人大常委会文件要求和时间节点,对各部门报送的187部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进行了梳理汇总,于4月13日通过发布公告、寄送征求意见函等方式征求了35个省直部门、6个市州政府和社会公众的意见。4月20日,专门组织召开市场主体座谈会,听取近30家企业和相关省直部门意见。期间,严格对照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放管服”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和要求,对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我省优化营商环境30条等政策措施以及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对清理意见逐条进行审核,形成清理结果后邀请专家学者进行了论证评估,在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草案。5月1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草案。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建议修改10部地方性法规
经过清理,拟对10部地方性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与上位法有不一致之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等事项进行了修订,现行《湖北省消防条例》尚未作出相应的修改调整。二是与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不符。比如《湖北省信息化条例》对信息化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服务和监理业务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三是与国家和我省取消、下放有关审批事项的规定不衔接。比如《湖北省定价目录》已经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确定汽车客运站站务费标准,而《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关于汽车客运站站务费收费标准的规定尚未与之对接。(建议修改的法规及理由详见附表1)
(二)建议废止2部地方性法规
经过清理,拟对2部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废止的理由是丧失存续的必要性。其一,随着《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的主体内容上位法都做了明确规定,该条例已丧失存续的必要性,植物保护工作直接执行上位法即可。其二,实施部门反映《湖北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在执行过程中已不能适应自然资源执法监督工作需要,目前在实际工作中执行的是自然资源部制定出台的《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建议废止的法规及理由详见附表2)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予审议。
附表:1.建议修改的法规汇总表
2.建议废止的法规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