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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1年9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述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内容作了充实完善,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二审稿送省直有关部门和部分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研究修改,形成草案二审修改稿。8月中旬,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修改中的重点问题在省内开展有针对性的调研,广泛听取了有关行业、领域企业代表等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下旬,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草案二审修改稿再次征求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等部门的意见,并组织专家对草案二审修改稿的科学性、合理性、制度廉洁性进行了立法中评估。9月13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省司法厅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 有的委员、代表提出,应当加大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树立全社会节约用水的意识。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文明创建内容,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和法律法规,提倡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提高全社会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意识,形成节约用水的社会风尚。二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发挥节约用水示范作用,引导公民节约用水。(建议表决稿第七条)
二、 有的委员提出,建议进一步明确政府和部门职责。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节约用水涉及多个行业、领域,需要相关部门统筹协调、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因此,草案二审稿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总体负责节约用水监督管理的部门,同时明确了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的节水工作职责。但当前我省部分市、县的城镇节水工作主管部门各有差异,建议将其中城镇节水工作的管理部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此外,考虑到节约用水工作的综合性、系统性,建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节约用水议事协调机制,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议表决稿第四条、第五条)
三、 有的委员、代表提出,草案二审稿中关于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以及用水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的规定,是否必要,建议斟酌。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节约用水管理手段和方式应当科学、适度,节水评价和水平衡测试是节约用水管理的有效方式,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未对其作出明确规定,我省条例不宜作强制性要求。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删去草案二审稿中有关节水评价的规定。二是将草案二审稿中有关用水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的强制性规定,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计划用水单位开展用水合理性分析或者水平衡测试,并删去相应法律责任。(建议表决稿第十五条)
四、 有的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强化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在农业、工业、生活等领域的开发利用,破除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的机制和市场瓶颈。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主要短板在于基础设施薄弱和规模效益欠缺,需要加强政府主导和市场调节。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利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设塘堰、水窖等农业集雨补灌工程,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加强雨水资源利用。新建、改建工业集聚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大型公共建筑时,应当因地制宜建设雨水集蓄利用或者再生水处理利用设施。同时,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参与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设施建设。二是在非常鹼源价格方面,明确再生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或者政府定价,实行政府定价的,应当给予价格优惠。三是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明确利用非常规水源应当符合相应用途的水质标准。(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五、有的委员、部门提出,建议加大处罚力度。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节约用水应当坚持规范和引导相结合,对于通过市场和行政手段可以规范的行为,不宜设置法律责任,同时,还应当区分违法行为程度来合理设置处罚幅度和种类。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删去草案二审稿中对用水单位未开展水平衡测试、特种用水行业经营者未釆取节水措施的处罚。二是对部分违法行为,将逾期未改正的处罚由罚款修改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罚款。(建议表决稿第三十六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的其他一些条款进行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条例开始施行的时间拟定为2022年1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