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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周年 湖北高院院长讲述为母亲河护航司法实践
中新网北京3月5日电 (记者 李京泽)2021年3月1日,中国首部流域法——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守护母亲河有法可依,标志着长江保护治理迈入依法实施新阶段。
长江绵延湖北1061公里,作为长江干流流经里程最长的省份,湖北承担着“长江大保护”的重任。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游劝荣向我们讲述湖北法院为母亲河护航的司法实践。
“狠抓执法办案,认真实施长江保护法。”游劝荣说,这一年,湖北法院把“严”字贯穿长江保护法适用的全过程、各方面。仅2021年,湖北全省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各类案件5660件,其中审结各类公益诉讼案件320件。
“湖北法院依法准确适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让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全面修复,让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者付出沉重代价。”游劝荣指出。
长江全长6300多千米,全流域涉及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注重协同联动,是长江保护法的亮点,也是各地落实长江保护法的重点。
这一年,湖北法院推进司法保护跨省际互联互通。据游劝荣介绍,湖北已先后与湖南、江西、安徽、河南、陕西等长江流域兄弟省份签订司法协作协议三份,积极探索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和重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
与此同时,司法协作正会同各个部门形成法治合力,构建起多元共治的新格局。在该格局下,困扰长江多年的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等整治已见成效。湖北法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单位共同研究制定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采砂罪的裁判规则,统一裁判标准。这两类案件较上一年度有了大幅下降。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游劝荣一直呼吁设立长江生态法院,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他认为,设立长江生态法院是促进长江保护法更好实施的需要。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游劝荣说,设立长江生态法院,并由其依照该部法律,集中管辖涉及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的各类案件,发挥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能作用,保障该部法律的全面实施,能达到更好地保护长江的立法目的。
而在维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和生态安全方面,设立长江生态法院也有着现实意义。游劝荣介绍称,水是流动的,长江经济带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经常出现污染发生地与损害结果发生地不一致的情况,特别是损害结果发生地可能不止一个。
目前,长江经济带涉及的11个省市的法院基本都设有环境资源审判庭,但“九龙治水”各显神通,相互的衔接和协调不足,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出现“争着管”或均“不愿管”的问题,甚至出现因行政管理权限的交叉而“不好管”的现象,长江流域环境司法亟需统一与集中。
游劝荣认为,设立长江生态法院可以整合调度司法资源,避免司法权地方化,确保案件裁判标准统一,保障司法资源合理、高效利用,推动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