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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人大会议的召集人及其职权和义务

来源:楚天主人   时间:2021-11-24 16:09   [收藏] [打印] [关闭]

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的规定,自2021年开始全国县乡两级人大将陆续换届。这是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实践。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是地方国家政权的重要基础。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直接面对亿万人民群众,是全过程人民民主最生动、最直接的体现。做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对于巩固党长期执政基础,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加强基层国家政权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凝聚亿万人民群众的磅礴力量,推动“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奋勇前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法律对县乡两级人大会议的召集人作了明确的规定:县级人大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乡级人大会议由主席团召集;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

根据我国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召集人的职权有:确定开会时间和会期;提出会议议程草案;提出会议领导机构人员名单草案;决定其他应由召集人决定的事项。

根据我国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召集人的义务有:按照法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时间召集例会;根据人大代表的依法提议,召集临时会议;按照规定的期限,将开会的时间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规定,将有关材料发给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做好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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