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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代表建议为何由主席、副主席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
乡镇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是代表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依法履职的重要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社会事务的生动体现,是密切国家政权机关同人民血肉联系的基本渠道。乡镇人大代表建议由主席、副主席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这是主席、副主席的职责所在。
一是体现对代表建议的尊重,表明组织的态度,密切代表同主席团的联系;二是有利于代表建议处理的规范、有序,防止出现建议被扣押、漏送等问题;三是有利于落实承办单位,引起承办单位、办理人员的重视;四是有利于主席、副主席掌握建议办理进展状态和结果,随时督促检查。
因此,除了代表在视察时直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并当场得到答复处理的代表建议,一般建议都要送给主席、副主席,由主席、副主席根据建议内容分别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此外,法律规定设立乡、镇人大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1人至2人,办理乡、镇人大日常工作,不设常设机关。乡、镇人大不设常设机关的主要考虑是:
乡、镇作为我国政权的最基层,与群众的联系最经常、最广泛、最直接、最紧密,群众对乡、镇政权的工作也最了解、最关心,因此,乡、镇政权应当有更多一些民主,应当更多地发挥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作用,以便能够更充分地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不宜层次过多。层次多了,不利于充分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特别不利于及时地充分反映与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各种意见和要求,而乡、镇政权的大量工作,就是处理与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各种具体事务。
乡、镇的管辖范围相对较小,人大代表数量较少,召集人大代表开会比较方便,凡是应当由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决定的问题,有条件召集人大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乡、镇政权的主要任务是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定、决议、命令,需要由乡、镇人大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相对较少。
我国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都只设到县一级,乡、镇不设立一级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加上乡、镇政权作为政权的最基层,受县级政权直接监督指导,因此,乡、镇人大的监督任务也相对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