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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王兴於、董永祥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2-05-26 19:03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王兴於、董永祥同志提出的辞职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接受王兴於同志因工作变动辞去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接受董永祥同志因工作变动辞去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接受王兴於、董永祥同志以上辞职请求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