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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推动美好书香环境和幸福生活共同缔造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书记、厅长 李述永
2022年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将为共同缔造美好书香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2001年7月27日,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为推动全省公共图书馆事业走在全国前列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条例修订,必将对推动全省公共图书馆事业高质量发展、共同缔造书香环境和美好生活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
(一)条例的修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图书馆工作重要论述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图书馆是国家文化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是滋养民族心灵、培育文化自信的重要场所”;强调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创新服务方式,推动全民阅读,更好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再立新功”;强调“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古籍典藏的保护修复和综合利用,深入挖掘古籍蕴含的哲学思想、人文精神、价值理念、道德规范,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要加强学术资源库建设,更好发挥学术文献信息传播、搜集、整合、编辑、拓展、共享功能,打造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学术资源信息平台,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强调“希望全社会都参与到阅读中来,形成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的浓厚氛围”。在条例修订过程中,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将其全面深入地贯彻到了立法全过程和具体条文中。
(二)条例的修订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举措。当前,人民群众的阅读方式、信息获取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阅读需求呈现多样化、差异化的特点。修订后的条例,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重心下移、共建共享,重点解决了公共图书馆的设立主体单一、创新不够、合作交流不畅等问题,进一步推动公共图书馆向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方向发展,为人民群众享受更加高效便捷的公共图书馆服务提供了法制保障。
(三)条例的修订是推动全省公共图书馆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我省公共图书馆事业整体处于全国前列,但也存在着区域发展不均衡、基层力量薄弱等问题。同时,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的奋斗目标,对公共图书馆事业提出了新的要求。新修订的条例,围绕省委、省政府发展战略,对标高质量发展要求,从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服务等方面设置了硬性条款,为推动全省公共图书馆事业迈上新的台阶提供了法律支撑。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五十条,从设立、运行、服务、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对公共图书馆作出新的规定。其内容主要体现在五个强化:
(一)强化了政府职责。条例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在设立、保障、运行和监管公共图书馆的责任上升为法律责任,并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公共图书馆管理有关的工作,进一步明晰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保障和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责任。
(二)强化了服务效能。条例将实践中探索出的覆盖城乡的总分馆建设、与社会机构的合作共建、举办各种品牌阅读推广活动、以读者满意为导向的服务效果反馈机制、面向特殊群体的个性化服务等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进行提炼总结,升华为法规条文,进一步丰富了各级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内容、创新了服务方式、提升了服务水平,更加有效地发挥了公共图书馆的阵地作用,增强了人民群众的阅读获得感。
(三)强化了建设标准。条例提出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人口数量、人口分布、环境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公共图书馆数量、规模、结构和布局,加强固定馆舍和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建设”,并规定“市(州)、县(市、区)公共图书馆年人均新增纸质文献入藏量应当分别不低于0.02册(件)、0.05册(件);乡镇(街道)图书馆、村(社区)图书室年纸质文献更新数量不低于百分之十”,为公共图书馆设施建设和资源建设提供了硬性标准。
(四)强化了科技赋能。条例突出科技在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布局、智慧图书馆建设、古籍保护利用方面的运用,作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公共图书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支持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公共图书馆建设、管理和服务中的运用,推动公共图书馆加大数字资源供给、传播和服务推广,提高公共图书馆服务效能”等规定,为促进公共图书馆高质量发展,插上了科技的翅膀。
(五)强化了保障力度。条例从湖北实际出发,将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细化经费涵盖范围,规定“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公共图书馆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并及时足额拨付”“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经费包括文献信息、人员、服务、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费用”,强化了公共图书馆的财力保障。同时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或者改变其功能。经依法批准拆除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或者改变其功能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原址重建或者迁建。重建或者迁建的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建筑面积、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等指标不得降低。重建、迁建的应当先建设或者安排过渡馆舍”,强化了公共图书馆的设施保障。
三、切实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条例颁布后,要重点从以下方面抓落实:
(一)要大力抓好学习培训。各相关部门要制定系统的学习培训计划,采取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支部主题党日、举办专题培训班、召开主题报告会、邀请专家辅导、开展专题研讨等形式,迅速组织开展条例学习培训。特别是全省文化和旅游部门和各级公共图书馆,要率先组织开展深入学习,先学一步、学深一点,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熟练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
(二)要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将条例纳入普法工作规划,重点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取得的工作成绩。要充分运用新技术新媒体开展精准普法,加大音视频普法内容供给,加强对优秀自媒体制作普法作品的引导,鼓励社会公众创作个性化条例普法产品。全省各级公共图书馆要充分发挥阵地作用,通过拍摄宣传片、设置宣传专栏、张贴宣传海报、摆放相关图书及宣传手册等方式,面向公众做好条例宣传,提升人民群众对条例的知晓度、认同度、参与度,切实感受到条例带来的获得感。
(三)要尽快出台配套政策。条例对相关部门在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中承担的职责进行了规定,相关部门应该尽快研究出台与条例相衔接、相配套的相关政策,进一步扩大条例的法律效应。
(四)要深入开展美好书香环境和幸福生活共同缔造。以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为抓手和契机,大力推动全省公共图书馆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同时,以各级公共图书馆为依托,通过成立阅读协会、朗诵兴趣活动小组,开展“图书漂流”等方式,将群众发动起来、组织起来,共同缔造身边的美好书香环境和幸福生活。
(五)要加强执法监督检查。省文化和旅游厅将积极争取、主动配合省人大、省政府,开展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公共图书馆管理职责。各地文化主管部门也要积极争取地方人大、政府的支持,适时开展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执法检查。对贯彻落实中涌现出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也要及时进行总结宣传,做好交流推广,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