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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3-07-29 08:53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3年7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1月,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决定将骆东平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湖北省行业协会商会促进条例〉的议案》交由湖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审议。为做好代表议案审议工作,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深入学习中央、省委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制定代表议案办理工作方案,主动与代表沟通联系,赴省民政厅调研了解我省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情况。6月下旬,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会同省民政厅、议案领衔代表组成调研组,赴宜昌市开展专题调研,听取宜昌市政府及市民政局、市工商联有关情况介绍,征求部分省人大代表和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意见建议,到三峡物流园市场商会、宜昌市物流协会实地察看。7月10日,省十四届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召开第四次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引导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的积极意义

引导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发挥作用,对助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行业协会商会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维护市场主体权益、调节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商会在经历了与行政机关脱钩等改革以后,有了新的变化和发展,党的领导不断加强,内部管理逐步规范,一些行业协会商会的影响力不断增强,成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纽带,是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积极力量。

二、当前行业协会商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不到位的情况还一定程度存在,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商会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二是部分行业协会商会覆盖范围不大,服务能力不强,发挥作用有限。三是有的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中心大局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协调联动、形成合力还不够。四是有一些行业协会商会内部管理不够规范,专业化水平还不高。五是对于一些新兴领域行业协会商会的部门监管职责界限不清。

三、意见建议

社会建设委员会认为,要充分肯定我省行业协会商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取得的成绩,同时也要正视存在的问题。通过推进法治化建设,促进行业协会商会高质量发展,符合党中央、省委关于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化、法治化发展的要求。在具体组织开展我省行业协会商会领域的地方立法工作时,应当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要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保持正确的工作方向。深刻领悟党中央、省委关于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四个坚持”的基本原则,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改革创新、坚持放管并重、坚持稳妥推进,和“两手抓”的工作要求,即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通过不断深化改革、严格监督管理,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有序发展,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社会组织的改革发展和管理,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吃透中央和省委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稳慎、有序、务实地推进相关地方立法工作。

二要与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以及实施工作相衔接,保持适当的工作节奏。党中央、国务院今年3月份印发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已经明确组建中央社会工作部。该部的一项重要职能是统一领导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党的工作,协调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深化改革和转型发展。这将对各级党委政府的行业协会商会工作,从职责主体、部门关系、思路举措等方面带来新的调整变化。开展行业协会商会领域的地方立法工作,必须要考虑这项重大改革背景,顺应和衔接调整后的工作体制和要求。

三要与我省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现状相适应,在地方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上再作深入研究。地方立法的功能体现在实施性、补充性、试验性。目前,行业协会商会领域没有专门的上位法,同时行业协会商会领域的改革还在不断深化的过程中,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政策措施还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出台地方性法规究竟是要解决什么突出问题、需要出台哪些务实管用的条文规定和法定措施,从而确保法规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实现政治效果、法治效果、社会效果最大化。目前的评估论证工作有待更加具体和进一步深入。

综上,社会建设委员会认为,可以考虑将我省行业协会商会立法先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调研项目,通过扎实的调研,全面深入分析此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点问题,适时研究决定是否启动立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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