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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7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1月,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将车莹等15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议案”、彭世军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议案”和宫步坦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湖北省社会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的议案”等3件议案交付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审议。为做好3件议案的审议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晓鸣带领监察司法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赴武汉、宜昌、荆州等地开展了专题调研,听取市、县(区)人大、政府相关部门、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就铁路安全管理工作,实地察看城市、城乡结合部和农村铁路沿线相关场所安全环境;就行政执法工作,听取基层执法单位意见,到执法现场深入调研;就社会纠纷多元化解问题,到省律师协会调解中心和基层调解单位进行了调研。同时,就这三个方面的立法工作向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作了汇报,与省直有关部门多次研究。在此基础上,7月7日,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对3件议案分别进行了认真审议,提出了处理建议,并向领衔代表进行了通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制定《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议案
委员会认为,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及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铁路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开展补短板、强基础、除隐患、防风险等各项工作,保障了铁路营运尤其是高铁开行安全稳定。随着全省高铁路网规模、开行速度和运行密度快速增加,铁路安全环境、铁路安全管理体制机制、管理职责划分、标准规范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行的有关规章制度难以适应当前铁路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完善机制,厘清责任,强化管理,对依法保障我省铁路事业高质量发展很有必要。
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区、市)出台了铁路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为我省铁路安全管理立法提供了借鉴,同时我省在铁路安全管理方面也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为地方立法奠定了较好基础。委员会建议,将制定《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列入2024年立法审议项目,请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抓紧推动起草工作,确保明年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关于修改《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议案
委员会认为,省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颁布实施的《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条例实施至今已有二十多年,随着改革深入,行政机关管理职责和执法主体发生了较大变化,条例制定时所依据的上位法也已经发生重大修改,行政执法标准、程序、要求等有了新规范。条例部分内容已经滞后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我省行政执法实践中,还存在行政执法监督主体不明确、监督依据不充分、监督方式不规范等问题,亟需立法予以规范。
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有必要对《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委员会建议,将修改《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请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抓紧调研推动修改工作,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关于制定《湖北省社会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的议案
委员会认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对加强社会基层治理,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和平安湖北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党中央对做好社会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部署。我省对社会纠纷多元化解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调解组织发展相对缓慢、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不平衡、专业型调解组织参与多元解纷行为不规范、缺乏不同解纷程序之间衔接机制等问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
考虑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对社会纠纷多元化解立法开展调研论证,委员会建议,将制定《湖北省社会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根据国家相关立法情况和我省工作实际适时启动制定《湖北省社会纠纷多元化解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