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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湖北再修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为打造科技创新高地注入法治动能
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创新是民族进步之魂。
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近日审议了《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
据悉,现行《条例》于1995年制定,2009年修订,这是湖北省关于《条例》的第二次修订。
此次修订,对《条例》的框架和内容作出部分调整,新增“基础研究”“区域科技创新与科技合作”“监督管理”三章,将“企业技术进步”章名修改为“企业科技创新”,以适应当下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近年来,湖北省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以加强和支持科技创新发展,不断增强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湖北省科技厅厅长冯艳飞介绍说,此次修订将更能适应新时期湖北高质量发展、打造全国科技创新高地的要求,将湖北省科技创新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加大科学研究投入
作为科教大省,湖北科研基础厚实。
2021年,湖北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达1160.2亿元,占gdp比重2.32%。
《湖北省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明确表示,“十四五”期间湖北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增长年均要达到14%,到2025年基础研究经费占全社会研发经费比重达到8%。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要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占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投入的比重,提出建立完善政府财政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由省政府设立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基础研究,支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同时支持湖北各市州、高校院所和企事业单位与省自然科学基金共同设立联合基金,扩大支持基础研究的覆盖面。
《条例(修订草案)》强调,建立财政拨款、企业投入、金融贷款、社会资金等相结合的多元化、多渠道科学技术投入体系,逐步提高全省科学技术投入的总体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强化产业科技支撑
近年来,湖北省积极布局光电子信息、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和北斗产业等五大优势产业,推进一系列前沿科技领域发展以及关键核心技术突破。
《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要聚焦五大优势产业等重点领域以及人工智能、量子信息、集成电路等前沿领域,组织实施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技术重大项目,统筹配置科技力量和创新资源,加强跨领域跨学科协同攻关,推动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
2022年,湖北高新技术企业超过2万家,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达1.1万亿元,产业发展离不开科技支撑。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要完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促进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鼓励产学研之间的知识交流和技术转移,支持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建立技术转移中心;建立健全科技企业培育体系,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
《条例(修订草案)》将“企业技术进步”章名修改为“企业科技创新”,更加突出企业在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还提出推进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将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
制度引领科技进步
为充分调动积极性、激发科研创新活力、提高科研机构效率,《条例(修订草案)》赋予科研机构更多的科研自主权。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方向和项目,自主决定经费使用、机构设置、绩效考核及薪酬分配、职称评审、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及合理流动等内部管理事务。
近年来,湖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成效显著,当前湖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共有452家,数量位居全国前列。
为促进新型研发机构进一步发展,《条例(修订草案)》提出支持发展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新型研发机构。
湖北省持续重视区域科技创新发展,湖北省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中提出要建设以东湖科学城为核心的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加快推进襄阳、宜昌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建设以东湖科学城为核心区域的光谷科创大走廊和襄阳、宜昌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的任务要求;促进国内跨区域创新合作和科技资源成果共享与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条例(修订草案)》还新增“监督管理”章节,明确政府对科技创新的监管职责,建立科技创新督导考评激励机制,将科技创新考核结果纳入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同时确定政府对科技决策、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使用、科技伦理以及科研诚信等一系列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