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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建州40年的立法之路
8月19日,共和国最年轻、湖北省唯一的自治州——恩施(原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成立40周年庆祝大会在恩施市隆重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发来贺电中指出:40年来取得的辉煌成就,生动展现了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成功实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恩施建州以来,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自治条例1部、单行条例19部、地方性法规4部,法规性决定1部,修订6部次,废止3部,现行有效法规共22部。恩施州的立法进程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起步探索阶段(1983-2000年),即恩施建州至《立法法》出台之前。这个阶段立法的主要依据是1982年《宪法》和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这个阶段的立法主要是填补立法空白,解决法规从无到有的问题。相继制定了《州自治条例》和《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州义务教育条例》等8部单行条例。
二是规范完善阶段(2000-2015年),即《立法法》施行至《立法法》修改之前。这个阶段的立法依据主要是2000年施行的《立法法》,恩施州结合实际,2006年制定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制定自治法规程序的规定》,对自治法规的制定程序进行了规范。这个阶段,恩施州立法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落实民族平等政策,解决好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对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变通的问题。相继修订了《州自治条例》,制定了《州清江保护条例》《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10部单行条例。
三是扩容提质阶段(2015年至今),即2015年《立法法》修改以来。这个阶段的立法依据主要是2015年新修改的《立法法》,自治州据此同时具有自治立法和地方立法这“两个立法权”。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协调行使好“两个立法权”,进一步规范立法程序,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增强立法的可实施性,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这个阶段,不断完善立法相关制度,制定了《州立法条例》《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程序规定》《州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工作规定》《州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湖北民族大学共同建立了“恩施州立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设立了8基层立法联系点等。这个阶段,恩施州制定地方性法规5部,修订单行条例3部,废止单行条例1部。
恩施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立法为民,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服务恩施民族团结进步立法,围绕彰显“土、硒、茶、凉、绿”特色优势,探索“小切口”立法,把制度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州、民族团结进步、加快建设“两山”实践创新示范区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供给和法治保障。恩施州的立法特色体现三个方面:
一是注重原创性开展先行立法。2014年《州行政执法条例》是全国市州级首部规范地方综合性行政执法工作的条例。2015年《州重点项目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特定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条例。2016年《州山体保护条例》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城市规划区内山体保护工作的条例。2017年《州硒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在全国率先为微量元素“硒”立法。
二是立足民族区域自治践行变通立法。如2002年《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将农作物品种审定权下放到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使品种审定权下放;2014年《州法律援助条例》与国务院、省条例相比扩大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放宽了经济困难标准。
三是探索开展跨行政区域协同立法。面对跨越湖北、湖南、贵州、重庆四省市的酉水河监管治理难题,由恩施州人大常委会与湘西州人大常委会牵头发起,探索以跨行政区域协同立法的方式制定了《酉水河保护条例》,这是我国市州级地方人大协同处理区域公共事务的一次有益尝试,为全国协同立法工作提供了一定经验。恩施州与宜昌市、荆州市、荆门市、神农架林区协同调研、协同起草、共同作出《关于加强生物多样性协同保护的决定》,这是湖北首部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规性决定,也是率先在国内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探索跨区域协同立法的创新之举。
与此同时,恩施州深入开展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宣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和“五个认同”思想。(通讯员:谭刚平 朱宇 孙慧玲)
责任编辑:刘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