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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我省出台进一步加强新时代禁毒工作的决定 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禁毒事业
10月16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禁毒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9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了《决定》,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共16条,坚持专群结合、预防与惩治相结合、矫正与教育相结合,主要对禁毒工作体制和各方职责、禁毒宣传教育、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戒毒措施、禁毒工作保障等作出规范。
《决定》提出,建立完善禁毒工作组织领导体系。规定禁毒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同时特别强调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禁毒事业,建立健全对禁毒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奖励制度和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制度。
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先”的方针。《决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多措并举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特别要加强青少年等重点群体禁毒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国家规定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针对毒品犯罪加速向非接触式模式演变、新型毒品不断出现、毒品替代物滥用等新情况新特点,《决定》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在各类交通要道、车站码头布控查缉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互联网和通信主管部门以及邮政、寄递物流等企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或义务,积极开展或配合打击涉毒洗钱、涉寄递和互联网渠道毒品犯罪违法行为等。
针对病残吸毒人员收戒收治难题,《决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病残吸毒人员收戒收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医院或者开辟专门区域收治病残吸毒人员,各级卫生健康、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病残强戒人员收戒收治工作。
《决定》还就加强禁毒基层基础建设提出明确要求,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社区戒毒康复中心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建立与毒情形势和禁毒任务相适应、职能配置完善、岗位设置科学的禁毒队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