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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4年1月18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主任会议原则通过)
为科学合理安排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根据立法法及我省立法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提出本工作计划。
一、项目安排
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拟安排2023年结转项目4件,2024年初次审议项目17件,预备审议项目1件,调研项目17件,以及区域协同立法项目和法规清理。具体安排如下:
(一)2023年结转项目(4件)
1.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改)(3月常委会会议表决)
2.湖北省平安建设条例(3月常委会会议表决)
3.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3月常委会会议表决)
4.湖北省种子条例(3月常委会会议二审)
(二)2024年初次审议项目(17件)
1.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流域综合治理有关事项的决定(5月常委会会议审议)
2.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决定(9月常委会会议审议)
3.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保护条例(7月常委会会议审议)
4.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7月常委会会议审议)
5.湖北省质量促进条例(3月常委会会议审议)
6.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5月常委会会议审议)
7.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5月常委会会议审议)
8.湖北省税费征收保障条例(7月常委会会议审议)
9.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3月常委会会议审议)
10.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11月常委会会议审议)
11.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修改)(9月常委会会议审议)
12.湖北省老年教育条例(11月常委会会议审议)
13.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5月常委会会议审议)
14.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修改)(5月常委会会议审议)
15.湖北省英雄烈士保护条例(9月常委会会议审议)
16.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修改)(9月常委会会议审议)
17.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修改)(9月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2024年预备审议项目(1件)
1.湖北省数据条例(结合办理代表议案,视项目成熟度安排审议)
(四)2024年调研项目(17件)
1.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修改)
2.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改)
3.湖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4.湖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5.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修改)
6.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7.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改)
8.湖北省水库管理条例
9.湖北省城镇住房租赁条例
10.湖北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
11.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条例
12.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1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改)
14.湖北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15.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
16.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改)
17.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修改)
(五)区域协同立法
与相邻省市人大常委会协调协作,围绕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保护开展省际区域协同立法。持续指导、推进相关市州人大常委会围绕沮漳河、府澴河等二级流域综合治理,开展省内区域协同立法。
(六)法规清理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实施国家新制定和修改的重要法律法规,适时组织开展法规清理,充分运用地方性法规梳理分析和调查研究成果,一揽子打包修改、废止相关地方性法规,及时有效解决地方性法规与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不衔接、不适应”等问题,切实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协同性、实效性。
二、扎实推进立法工作计划实施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法规制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实施。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重要立法项目、立法项目中涉及重大体制和政策调整的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加强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对立法工作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充分发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对立法工作全程领导和把关,保证立法进度和质量。夯实法规项目各环节责任单位党组(党委)主体责任,加强对法规草案起草、调研、修改、审议、表决等各环节立法工作的领导,集体研究、及时协调解决立法各环节中的重大问题,对各环节的立法质量负责。
(二)完善立法工作体制机制。健全立法项目组织、责任、论证评估体系。坚持实行省人大立法工作同省委工作安排“同向同行”,立法项目各环节责任单位“并联并行”,立法项目领导小组和立法工作专班全程参与立法工作“直通直行”。纳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初次审议项目实行领导小组“双组长制”,工作专班“双班长制”。统筹组织协调各方面资源,推进重要项目“攻关立法”。立法项目各环节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按时按要求执行立法工作计划。认真落实立法项目“五个之前”论证评估工作机制,保障各环节法规草案的总体质量。法规草案起草责任单位负责组建立法工作专班,并于立法工作计划公布实施之日起30日内制定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方案,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人大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和省司法厅同意后组织实施。法规草案应当于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60日前提交省人大常委会;需要调整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书面提出调整事由、依据和具体方案,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相关方面的建议,提出方案,报主任会议决定。
(三)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立法的全过程各环节广泛听取和吸纳各方面意见,通过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丰富实践,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确保立法全流程各环节都充分吸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改进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加大宣传推送力度,丰富参与方式。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制度机制,注重发挥相关领域或具有专业背景的代表作用,坚持邀请代表参加立法座谈、实地调研、论证评估,广泛征求、认真研究吸收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建好用好基层立法联系点,拓宽基层群众直接参与立法的途径,充分发挥“民主、民意、立法直通车”作用。完善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制度,推进地方立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进一步发挥专家学者的智囊作用。
(四)认真做好立法调研工作。省人大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纳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调研项目抓紧开展调研,做好立法课题研究,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理论支持。调研项目责任单位应在2024年10月底前完成调研工作,并将调研报告提交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编制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重要参考。
(五)加强对市州立法工作的指导。健全完善省和市州人大立法项目选题联动、工作安排联动、调研联动、咨询论证联动、审查批准联动等工作机制。统筹省和市州人大立法项目,指导市州聚焦“特殊、特色、特有”,坚持“小切口”“小快灵”立法,不搞重复立法、同名立法,增强立法整体实效。全程跟踪、全程指导、全程服务市州立法,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住房租赁、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养老服务、养犬管理等相同或者相近立法项目组织开展联合调研、联审联评,共同研究,保障立法质量。
三、着力推进法律法规有效实施
(一)坚持立法与法律法规实施并重。积极开展新制定和修订法规、法规性决定的宣传,解读立法宗旨、重点内容,为地方性法规有效实施营造良好氛围和环境。对所有新制定和修订的法规、法规性决定,督促指导责任单位制定法规贯彻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工作任务、完成时限等,做到“一法一案”“一款一策”。加强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综合运用法规实施情况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立法后评估等方式,做到“一年一评”“三年一查”,统筹推进法律法规全面、准确、有效实施。
(二)健全和完善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健全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加强主动审查、专项审查,加强对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的研究处理工作,坚决纠正一切违反宪法法律、违背党中央精神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不断提升审查工作水平。持续推进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功能完善。加大与省“一府一委两院”备案审查工作的协同配合,加强对市县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联系指导,增强备案审查工作整体实效。
四、加强立法队伍建设
立法的政治性、专业性、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需要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作为支撑。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以组织建设为基础,加强人大、政府立法工作机构建设,选优配强育好立法工作机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以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大立法人才培养力度,采取专题培训、联审联评、挂职锻炼、轮岗交流等多种方式,提高立法干部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的立法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