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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解读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
国务院组织法是关于国务院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针对国务院组织法修改的意义、原则、具体修改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修法对全面加强国务院自身建设有何重大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武增说,修改国务院组织法是更好适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不断提高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举措。
党的二十大强调,“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对推进政府组织机构法定化作出明确部署。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通过现行宪法的同时,通过了现行的国务院组织法,施行40多年来一直没有修改过。
武增表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有必要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等重要内容载入国务院组织法,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精神和成果通过法律规定予以体现。
她表示,这将进一步健全国务院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全面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这也是健全党的全面领导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国务院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落实。
修订草案明确国务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国务院是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产生的,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主任雷建斌表示,此次修订有利于国务院更好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修法遵循哪些重要原则?
雷建斌说,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科学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坚持依宪立法,是修法工作遵循的重要原则。
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贯穿修法全过程和各方面。
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雷建斌介绍,在修法工作中注重突出体现新时代的特点和要求,同时充分考虑国务院组织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着眼新时代国务院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总结吸收国务院工作实践的新经验新成果,特别是《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修改和实施过程中的成熟做法,以法律形式作出规定。着眼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总体框架内,与时俱进完善国务院相关制度。
国务院组织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对国务院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作出规定,对于保障国务院依宪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
雷建斌介绍,修法工作严格遵循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和规定,处理好国务院组织法与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党内法规、行政法规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定位、做好衔接。
草案作出哪些具体修订?
修订草案增加有关国务院性质地位的规定,同时完善有关国务院职权的表述,规定国务院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职权。
“增补内容体现了坚持依宪立法的原则,发挥了宪法在立法中的核心地位功能。”武增介绍,我国宪法对国务院的性质地位等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现行的国务院组织法对宪法关于国务院的性质地位等内容未作具体规定。“为保证国务院组织法的完整性,此次的修订草案重申了宪法相关规定的内容。”雷建斌说。
在完善国务院机构及其职权相关规定方面,修订草案与2023年修改的立法法相衔接,完善规章制定主体的规定,明确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等。
“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做好顶层设计、夯实制度基础。这对于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全面加强国务院自身建设,保证国务院各部门更好分工合作、协同配合具有重要保障作用。”武增说。
修订草案健全国务院会议制度,对国务院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以及其他会议形式作出规定。同时增加国务院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的制度措施,提出“国务院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国务院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加强行政复议、法规和规章备案审查、行政执法监督、政府督查等工作,坚持政务公开,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等内容。
(新华社北京3月6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