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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4年3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湖北省司法厅厅长 杨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制定《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项目。受省政府委托,我就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铁路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13部委《关于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意见》(国办函〔2021〕49号),明确要求“加快制修订铁路法、地方铁路安全法规,夯实法治基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铁路安全工作,先后印发一系列有关铁路安全工作的文件,有力维护了铁路营运安全稳定。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列入2023年立法预备审议项目。
我省目前铁路营业里程6000余公里,其中高铁里程突破2000公里,通达全国27个省会城市,2023年发送旅客1.5亿余人次。预计到“十四五”末,全省铁路总里程将达7000公里,高铁里程将达3000公里左右。全省各地通过建立铁路护路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双段长”等工作机制,近3年累计排查解决安全隐患1.5万余处,铁路安全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随着全省铁路快速发展,铁路沿线外部环境日趋复杂,尤其是高铁运行环境要求更高,铁路安全管理工作面临一系列新的挑战和考验。主要体现在体制机制还不够顺畅,责任边界不够清晰;飘浮物侵限挂网,铁路周边施工影响安全等问题难以有效解决;公众维护铁路安全意识还需提高;执法依据和标准不够充分等。制定该条例,对于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立法过程
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多次作出指示批示。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成立了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双组长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刘晓鸣副主任亲自带队多次开展省内外立法调研。自去年3月以来,立法专班围绕立法调研、法规起草、论证评估、研究修改等环节开展了大量工作。
省委政法委、省人大监司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立法过程中给予高度关注和有力指导,武汉铁路局集团给予了大力支持,提供了坚强保障。省司法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工作要求,书面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州)政府的意见建议,在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赴武汉市、宜昌市开展立法调研和座谈,组织高校教授进行论证。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反复审查修改,形成了《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在立法过程中,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法治思维。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铁路安全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细化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内容上不违背不冲突,维护法治统一。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我省铁路工作的实际问题,进一步明确政府、企业、社会的责任,对存在的影响铁路安全比较普遍的现象,在权限范围内合理作出限制,保证铁路安全。三是注重总结借鉴。将《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和实际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内容,同时借鉴其他省份立法经验和成果。
三、主要内容
《草案》共六章五十一条,包括总则、线路安全、建设和运营安全、协同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
(一)关于线路安全。一是规定铁路线路两侧依法设立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与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政府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沟通协调机制,落实安全保护措施。二是禁止在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排污、燃放烟花爆竹。三是在安全保护区内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通过铁路桥梁的沟渠,在铁路河道上下游围垦造田、开展拦河筑坝等作业,影响铁路行车安全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四是铁路线路两侧的塑料大棚、彩钢棚、广告牌、防尘网等轻质物体,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加固防护措施,并及时清理散落的材料,防止大风天气条件下危及铁路安全。
(二)关于建设和运营安全。一是明确铁路线路规划控制线的划定,规定控制线内不得擅自实施的行为。二是铁路建设单位对项目进行外部性影响评价,并按照规定清理施工现场)。三是对道路及其他工程设施与铁路并行的交汇路段,细化了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的情形。四是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重点场所设置安全标志,公告禁止目录,履行告知义务。五是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依据地方性法规的权限,明确列举了禁止实施的破坏铁路管理秩序,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三)关于协同与保障。一是有关部门与邻省建立铁路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和工作制度,协商解决铁路安全管理重大事项,共同维护铁路沿线安全。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自然灾害通报机制、应急联动机制。三是铁路运输企业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对工作,制定防控方案和处置预案。
以上说明并《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