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培育
第三章 转化运用
第四章 行政保护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六章 社会保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本省对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三条【基本原则】 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坚持质量优先、强化保护、开放合作、系统协同,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部门职责】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商业秘密保护以及商标、专利执法工作;尊龙体育官网的版权、文化和旅游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作品著作权促进和保护工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植物新品种促进和保护工作。上述部门统称负有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职责的部门。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数据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普法宣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意识。
教育部门应当将知识产权知识作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鼓励和指导学生开展发明创造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七条【先行先试】 鼓励和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根据国家授权,先行先试创新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机制。
第二章 市场培育
第八条【市场培育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服相结合的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机制,引导市场主体发挥专利、商标、尊龙体育官网的版权等多种类型知识产权组合效应,培育知识产权竞争力强的企业。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加强自主创新,提升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能力。
第九条【著作权登记】 尊龙体育官网的版权、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引导著作权人依法办理作品登记,支持尊龙体育官网的版权交易平台建设,推动著作权交易和产业转化。
第十条【专利培育】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技术研发并依法申请专利,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政策,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新能源、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节能环保、数字创意及科技服务等领域高价值专利。
第十一条【商标品牌】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商标品牌建设,支持企业制定商标品牌战略,申请商标注册,培育品牌价值高、市场影响力大、行业竞争力强的知名商标。
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商标品牌海外布局,提升商标品牌国际影响力。
第十二条【地理标志】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建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立优质地理标志培育机制,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荆楚文化传承以及乡村振兴有机融合。
第十三条【集成电路、软件】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企业在芯片、集成电路装备和工艺技术、集成电路设计工具、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应用软件等关键领域进行创新,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积极开展自主创新。
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
第十四条【植物新品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植物新品种培育,依法申请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和支持地方品种申请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展以特色地方品种开发为主的种业企业,推动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
第三章 转化运用
第十五条【转化运用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融合,完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机制。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推动知识产权高效转化运用。
第十六条【转化运用方式】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法采取入股、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运用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专利成果转化】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应当及时转化运用。科研项目可能产生专利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就专利成果的研究开发目标及验收标准进行约定。
第十八条【传统文化转化】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创造、转化运用提供引导和支持,促进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创新发展。
第十九条【知识产权标准】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参与标准制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培育在实施标准时必须使用的专利。
第二十条【转化运用合作】 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创业投资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和个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新型合作模式。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开展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合作。
第二十一条【金融服务保障】 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投资、证券化、信托等金融服务。
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知识产权转化运用项目的投资、融资活动。
第四章 行政保护
第二十二条【行政保护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协同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负有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客体,建立并实施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 负有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职责的部门在查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有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对有关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
(四)对有关场所和物品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负有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负有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职责的部门在查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第二十四条【行政裁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依法对专利侵权纠纷作出行政裁决;作出行政裁决前,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先行调解。
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涉外专利侵权纠纷以及跨设区的市、自治州的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必要时,可以指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
专利侵权案件数量较多的地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知识产权执法力量,配强行政裁决工作人员,提高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新业态保护】 负有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负有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推动建立与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交易规范,依法保护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使用、传输、提供、公开、交易等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指导知识产权权利人做好数字技术、产品、服务的知识产权合规经营和侵权风险防范。
第二十六条【公共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网络化建设。
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推动在优势产业集聚区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功能性平台,为辖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预审、确权、维权等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服务。
第二十七条【共享合作】 省人民政府负有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协同协作,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协助执行、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推动专家智库、数据信息、服务机构等资源共享。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
第二十八条【海外维权】 省人民政府负有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及时发布风险预警提示信息,为处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应对指导和支持。
第二十九条【信用建设】 省人民政府负有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规范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和信用修复,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条【分析评议】 负有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指南,加强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的指导。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中,对可能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重大产业规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会同负有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职责的部门进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一条【司法协作机制】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第三十二条【案件审判】 人民法院应当促进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繁简分流,建立健全网上诉讼服务制度,提供知识产权诉讼指引、诉讼辅助、纠纷解决等服务。
人民法院应当引导当事人利用公证、电子数据平台等第三方证据保全方式收集和固定证据,并依法予以审查认定。
第三十三条【检察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发挥综合性司法保护整体效能,依法打击侵害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领域知识产权犯罪。
第三十四条【公安审查】 公安机关收到涉嫌知识产权犯罪线索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经公安机关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负有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技术调查】 对专业技术性强的知识产权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负有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职责的部门可以选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技术调查,提供技术调查意见;涉及重大、疑难、复杂的技术问题,可以从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提供咨询意见。
第六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六条【行业服务】 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为成员提供知识产权业务培训、信息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维护成员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三十七条【人民调解】 知识产权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第三十八条【仲裁】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仲裁。
鼓励仲裁机构建设专业化知识产权仲裁员队伍,提升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能力。
第三十九条【公证】 鼓励公证机构创新公证证明和公证服务方式,优化公证流程,运用电子签名、数据加密、区块链等技术,提供原创作品保护、知识产权维权取证等公证服务。
第四十条【商业秘密】 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其具有商业价值的商业信息建立保密制度,明确保密内容、保密范围、涉密人员、保密要求和泄密责任等。
商业秘密的获取、披露、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网络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知识产权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指引性罚则】 违反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涉嫌侵权罚则】 负有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职责的部门对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存在被侵权事实的,经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认定涉嫌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涉嫌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惩罚性赔偿罚则】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被侵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部门及人员罚则】 负有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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