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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湖北首部住房租赁地方性法规出台 将住房租赁活动纳入基层治理范围
提起租房,即将实习工作的湖北武汉大学生小高一肚子苦水。
在小高看来,租房就像“开盲盒”,一不小心就“踩坑无数”。“一些租房平台上的图都是假的,到了现场才发现天差地别。”
如何帮小高这样的“汉漂”迈过这道坎?
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近日审议批准了《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这是湖北首部为完全适应租赁市场新情况、新问题的地方性法规,对住房租赁市场的出租与承租、经营与服务、培育与监督等各方面进行全方位规范。
在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库成看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武汉在住房租赁领域迈出了规范化、法治化、信息化、智能化的坚实步伐。
租房市场规范管理
作为中部地区唯一的副省级市,武汉人口流动量大、高校资源丰富,租房市场活跃。
截至2023年底,武汉市市场租赁住房约96万套,租赁人口约占常住人口20%。
繁荣的市场背后,租金乱涨、押金难退等问题并不鲜见,“群租房”“隔断房”等不规范现象也难以根除。
细化租房市场管理规范,引领租赁市场迈向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道路显得尤为重要。
《条例》规定,出租房应当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或者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
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居住空间的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同时,鼓励进行网上签约和签订长期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并对出租人非法强迫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解除租赁合同或者提前收回租赁住房作出禁止性规定。
相较于2011年开始施行的《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条例》坚持住房租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将住房租赁活动纳入基层治理范围,完善监管和治理机制。明确分工细化了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如公安、城管、市场监管等在住房租赁管理中的职责。
《条例》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三个月或者单次收取押金超过一个月租金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存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应当提前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报送开业信息。报送信息发生变化或者住房租赁业务终止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送相关信息。
网络房源确保真实
近年来,在置业成本增高和移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具有更好居住体验和性价比的在线租房行业进入高速发展新时期。
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规范是《条例》的一大亮点。
《条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在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应当真实,并向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提供证明房源真实的材料。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其提交身份证明、证明房源真实的材料等,审查通过后方可发布房源信息。
《条例》强调,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在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的,应当向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提交机构信息、从业人员信息、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或者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取得的房源核验信息;上述信息一致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方可同意其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
租赁住房优化供给
根据《武汉市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武汉市计划在未来几年内新增供应住房总计7019万平方米、82.9万套(间),其中包括市场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以满足不同群体的住房需求。
如何通过创新发展,多渠道供给租赁住房,满足租客多样化的租赁需求?
《条例》坚持鼓励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支持新增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建设租赁住房;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建、合作开发、作价入股等方式,利用集体建设用地、闲置的城中村改造产业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鼓励将闲置的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房屋依法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执行。
《条例》还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将符合出租条件的住房用于出租,或者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长期合法经营。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
《条例》规定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住房租赁价格监测,建立健全价格信息发布和预警机制。
房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加强诚信管理,建立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房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随机抽取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对住房租赁市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依法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