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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湖北首部平安建设地方性法规施行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平安湖北建设

来源:法治日报   时间:2024-07-10 11:31   [收藏] [打印] [关闭]

湖北省首部关于平安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平安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政府新闻办近日召开《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解读《条例》精神,介绍相关工作。

湖北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委员陈文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党的十八大以来,湖北在重大风险防范、矛盾纠纷化解、基层社会治理等方面积极探索,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平安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在系统总结制度建设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具有湖北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条例》,能够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更高水平平安湖北建设。”陈文说。

《条例》针对湖北平安建设的实际,立足有效管用,设总则、风险防范、矛盾纠纷化解、重点治理、社会参与、监督与考核、附则七章,共53条,对平安建设工作进行了系统规范。

坚持“大平安”理念明确各方职责

湖北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战略目标,对创建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当前,我省维护国家安全进入承压期、社会矛盾纠纷进入凸显期、网络安全风险进入多发期,更加凸显平安建设的重要地位。”陈文说。

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制定的《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基础上,《条例》坚持“大平安”理念,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任务。

《条例》明确平安建设六项重点任务,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打击预防违法犯罪,健全社会治安防控、公共安全保障、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开展平安创建宣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平安建设任务;规定平安建设主管机关六项主要职责,即组织发动、协调督办、研判指导、阵地建设、考评奖惩以及其他职责。

《条例》还明确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属地责任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行业主管责任及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作出规定。

《条例》要求,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工作站)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作用,协调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矛盾风险排查化解、公共法律服务、应急指挥等工作,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提升基层治理能力。

坚持系统思维源头防范化解风险

如何防范和化解风险,是湖北此次关于平安建设地方立法的重点。

《条例》明确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作出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平安建设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条例》还着眼风险防范全覆盖,对政治安全、社会治安、社会矛盾、公共安全、网络安全等五类风险,逐一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推动及时有效防范和处置各类社会风险。

在矛盾纠纷化解方面,《条例》要求健全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大调解及诉讼与非诉讼衔接、信访诉求依法分类处理、执行难综合治理、法律顾问和专家咨询、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六项机制,推动源头治理。

以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机制为例,《条例》明确要求,平安建设主管机关应当统筹推进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综合机制建设,拓宽第三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制度化渠道,推动发挥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作用,促进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协调化解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坚持突出重点全民参与护平安

平安建设点多、线长、面广,如何突出重点,让工作更有针对性?

《条例》对当前群众关切、风险突出的13个重点领域,逐个明确重点整治要求、部门责任、工作机制,打造了重点整治的有力抓手。

这13个领域是:流域综合治理、常态化扫黑除恶、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心理健康服务、未成年人保护、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电信网络诈骗打击治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处置、新业态和相关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监督管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以及平安智能化建设。

平安建设离不开社会参与。

《条例》明确把平安建设融入基层治理体系,开展网格微治理,夯实平安建设基层基础;明确推动各方主体广泛参与平安建设工作;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平安建设;明确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平安建设联系点制度化;明确开展平安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平安行业创建命名活动。

《条例》还要求对平安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强化人大监督、政府部门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将履行平安建设职责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平安建设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此外,《条例》细化责任追究情形,规定了各级平安建设主管机关可以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形式进行督导追责的情形。

“我们将把贯彻落实《条例》纳入平安湖北建设考评范围,促进工作落实落细,责任落实落地,推进平安湖北建设在法治轨道上前行。”湖北省委政法委副书记魏月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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