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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4-09-26 17:20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4年9月23日在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世荣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维护公共安全、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电梯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公共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目前,全省共有各类电梯40.58万台。近年来,我省电梯安全形势持续平稳,但电梯故障呈多发态势,全省每年共计发生电梯困人故障1.2万余起。

2018年以来,国家出台《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重要文件,就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和安排。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升电梯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的突出问题,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制定《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非常必要。

二、起草过程

《草案》立法工作专班在立法项目领导小组领导下,有序推进立法调研、草案起草、征求意见、论证评估、研究修改等工作。7月23日,省市场监管局将《草案(送审稿)》提请省政府批转审修。9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草案》。根据王忠林省长讲话精神和会议要求,立法工作专班认真对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邀请法律专家深入研究,再次进行了修改。

三、主要内容

《草案》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多元共治、便民高效”的原则。《草案》共9章51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工作机制。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电梯安全工作格局,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工业信息化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二)关于主体责任落实。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主体和责任义务,以及和使用相关的制造、销售、维保单位、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单位及电梯乘用人的主体责任,构建完善的电梯使用安全责任义务体系。(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三)关于强化源头治理。注重薄弱环节和关键问题的解决,优化电梯选型配置要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保障救援通行等要求(第十一条);新增电梯防渗漏责任相关要求条款(第十二条);设置条款对无线信号覆盖进行约束,提升群众通信体验和安全保障能力(第十五条);增加新梯物联网的要求。鼓励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对电梯运行进行实时监测分析,及时发现电梯存在的安全隐患。(第十四条)

(四)关于老旧电梯大修更新改造机制。完善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机制和资金筹措渠道,明确了电梯安全评估主体,列举电梯安全评估申请条件及流程及结果运用情形。(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五)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设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特别规定章节,设置加梯范围、部门职责、申请条件、资金渠道、异议协调等条款,完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顶层设计。(第六章)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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