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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湖北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8-04-10 06:44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7年5月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了做好《湖北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初审工作,4月26日,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了有省政府法制办、神农架林区人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立法调研座谈会。5月2日,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充分听取各方面专家对《条例(草案)》的意见。5月9日,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举措。2016年5月14日,国家发改委以《关于神农架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发改社会〔2016〕1042号),同意实施神农架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根据中央关于开展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有关要求,结合神农架实际,制定《条例(草案)》十分必要。《条例(草案)》符合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同时,财政经济委员会还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对生态系统和自然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保护是建立国家公园体制的根本出发点。国家公园是为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建立的一种较高层次、较高保护强度的特殊保护管理区域,法律层次不能低于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级。《条例(草案)》应把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系统保护放在第一位,保护是根本,利用、经营必须服从于保护。要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处理好当前和长远、保护和发展、局部和全局、国家与个人的关系。

二、理顺关系,建立权责明确的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体制。根据国家发改委试点方案的复函要求,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由省人民政府垂直管理,省人民政府委托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代管。《条例(草案)》应理顺三者之间的关系,建立“集中统一、事权清晰、权责一致、体系完善、运转顺畅、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避免多头监管,交叉执法。

三、增加生态红线的规定。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神农架国家公园应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实到地块,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明确用地性质和土地权属,确定生态红线范围,形成生态保护红线“一张图”。在勘界基础上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牌,确保生态红线落地准确、边界清晰。强化用途管制,杜绝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破坏。

四、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议《条例(草案)》中明确生态保护补偿的义务主体和补偿对象,补偿范围按国家补偿政策执行。政府要采取多种方式,改善原住居民教育、医疗等生产生活条件,扶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期产生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共建、共享、共赢的目的。要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

五、完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建议对违反《条例(草案)》第三十条中在游憩展示区和传统利用区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增加相应的处罚条款。除经济处罚外,还应增加恢复原状、消除影响等生态保护责任或行政责任等内容。

六、部分文字表述逻辑不够严谨、不规范。如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一条内容重叠,“综合执法”等文字表述比较宽泛,执法主体不明确,第九条第一款“垂直管理”法律用语不规范,第八条第二款应增加“文化”部门,建议作适当调整和修改。同时,条例(草案)还存在一些术语使用不当、个别条款描述性文字较多,需进一步修改完善。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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