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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神农架国家公园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8-04-10 06:42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7年11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乔余堂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神农架国家公园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内容作了充实完善,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会后,法规工作室将草案二审稿送全体省人大代表和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9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同志带队就神农架国家公园立法情况向国家发改委作了专题汇报,相关负责同志对条例草案予以肯定并提出意见建议。10月,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组成立法调研组,多次赴神农架林区实地考察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现状,并听取林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家公园管理局和居民代表的意见;中旬,调研组赴外省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进行了学习考察。11月上旬,法规工作室组织立法顾问组成员、专家、律师、实务工作者对草案二审稿的科学性、合理性、制度廉洁性进行了立法中评估。在此基础上,法规工作室充分汲取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教训,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根据党的十九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重要精神和国家《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相关规定,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研究修改。11月15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后,法制委员会就草案二审稿中重点问题征求省人民政府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草案二审稿作出相应修改;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就神农架国家公园立法情况向省委作了专题汇报。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建议进一步明确国家公园保护管理体制机制,解决现有保护地交叉重叠、多头碎片化管理的问题。有的委员、地方提出,建议理顺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与林区政府二者关系,避免交叉管理。有的委员、部门提出,要整合林区、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的力量,提高行政效能。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履行神农架国家公园内生态保护、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特许经营管理、社会参与管理、宣传推介等行政管理职责;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二是林区人民政府履行神农架国家公园内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责。三是省人民政府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将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涉及神农架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保护的有关部门职责和人员部分整合纳入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建议表决稿第八条、第十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是国家公园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建议依据中央有关精神和建设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对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所有权的行使等作出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会同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国家公园内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资产的确权登记工作,明确各类自然资源的种类、面积和所有权性质。二是神农架国家公园内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代理行使所有权,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保护和管理工作;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可以和所有权人、承包权人依照国家规定通过租赁、置换等方式规范流转,或者通过合作协议的方式实现统一有效管理。(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二条)

三、有的委员、地方提出,可否进一步明确四类分区的用途管控,对国家公园的水环境保护、生物物种保护、垃圾管理等问题,作出严格规定,杜绝污染和破坏。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规定神农架国家公园实行严格规划建设管控,除不损害生态系统的生产生活设施改造和自然观光、科研、教育、旅游外,禁止其他开发建设活动。二是规定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水电项目应当有序退出;省人民政府应当于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退出办法,明确退出时限、补偿标准、资金来源等。三是与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相衔接,按照国家公园四类分区,分别列举分区内的禁止活动和需要报请批准的活动,规定严格保护区和生态保育区内禁止进行养殖、种植、砍伐、放牧、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四是规定神农架国家公园区域内实施垃圾分类处理,国家公园内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分类投放垃圾。(建议表决稿第十九条、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国家公园门票应当体现公益性,同时加强对特许经营项目的管理。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规定神农架国家公园门票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实行政府定价,体现公益性。二是规定神农架国家公园内公益性项目一般不纳入特许经营范围,不得以特许经营名义将公益性项目和经营项目整体转让、垄断经营。(建议表决稿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神农架国家公园应当加强服务监管,对游客数量严格管控,实行有限开放并定期休园,避免破坏生态。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规定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科学合理设置生态体验区域和路线,完善生态体验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神农架国家公园的信息化、智能化,建成智慧国家公园。二是规定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和资源监测结果,合理确定访客容量,实行限额管理、提前预约和定期休园制度,及时向公众公布访客实时流量和最大承载量等信息。(建议表决稿第四十五条)

六、有的委员、地方和人大代表提出,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园共建共享制度,充分调动国家公园范围内原居民参与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保护国家公园同时加强当地民生改善。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神农架国家公园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二是规定优先聘用神农架国家公园内居民为生态管护员,实行管护考核与奖惩制度,合理确定管护报酬与绩效奖励标准,管护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建议表决稿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的其他一些条款进行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18年5月1日。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神农架国家公园保护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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