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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8-04-10 06:39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7年11月27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滕鑫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清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统筹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主任会议决定对现行有效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并讨论通过了《2017年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方案》。按照工作方案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的要求,法规工作室组织省直有关单位对各自负责实施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同时,委托华中科技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地方立法研究中心)进行全面清理,提出专家意见和建议。随后,法规工作室集中研究了各方面意见,对现行有效的201件省本级地方性法规逐件进行了清理,形成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省人大各专(工)委及相关省直单位意见,就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沟通、协调。

在此基础上,法规工作室拟定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经主任会议讨论,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关于清理工作的总体思路和重点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同时适应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要求,本次法规清理重点围绕以下五个方面进行:

(一)地方性法规与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十九大精神不一致的;

(二)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或者制定地方性法规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等方面专项清理的;

(四)地方性法规中涉及行政审批事项,与2016年2月至2017年11月国家相关规定中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不一致的;

(五)地方性法规中的规定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明显不适应的。

需要说明的是,在清理过程中,有关方面提出,对于一些出台时间较早、修改幅度较大的法规,适时全面修订。据此,建议《湖北省神农架自然资源保护条例》《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27件地方性法规暂不纳入本次“打包”修改,在编制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工作规划或者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时统筹安排,及时进行修改。

三、关于《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建议修改41件地方性法规

1.地方性法规中的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

修改后的广告法取消了广告经营许可和广告审查人员资格许可。据此,对我省实施广告法办法作相应修改。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明确了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并对政府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据此,对我省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作了相应修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集中修改法律的决定,将我省邮政条例中关于邮政普遍服务的资费定价机制由“国家规定”调整为“合理的资费标准”,取消了我省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中家庭接生员的资格许可。修改后的档案法,对出售集体和个人所有档案行为的限制范围进行了调整。据此,对我省档案管理条例作相应修改。修改后的旅游法将领队业务的从业资格许可和导游业务的资格许可进行了合并。据此,对我省旅游条例作相应修改。修改后的防洪法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部分建设工程的审批程序进行了调整。据此,对我省实施防洪法办法作相应修改。修改后的气象法,取消了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的资格许可,调整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所使用气象资料的条件要求。据此,对我省实施气象法办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作了相应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等均已被废止。据此,对我省侨属企业条例中的有关侨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取消了我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管理,取消了我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从事实验动物工作人员的资格许可,调整了我省宗教事务条例中关于跨省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等事项的审批层级,调整了我省植物保护条例中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而经营农药的处罚幅度,调整了我省动物防疫条例中关于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的限制条件。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自查和清理的标准和要求,对我省林业管理办法、实施水法办法、森林采伐管理办法、林地管理条例、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等法规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了调整。

2.地方性法规中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与国务院有关决定不一致的: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取消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或药物许可、食盐准运许可,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和工业盐运销管理。据此,对我省盐业管理条例中的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取消电子产品维修人员职业资格许可,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及人员的资质、资格许可,省文物行政部门对国家文物局关于馆藏一级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审批的初审,省、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设置生产用火的审批,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许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地质勘查资质审批,物业企业资质许可。据此,对我省盐业管理条例、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雷电灾害防御条例、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木材流通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条例、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中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3.地方性法规中的规定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开展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对我省信息化条例相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二)建议废止《湖北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和《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

2017年3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令第676号),对《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予以废止。201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印发《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地方性法规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函〔2017〕224号),指出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与党中央明确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精神不适应,要求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地方性法规予以清理,适时废止。据此,建议废止我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以及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

以上说明,连同议案、《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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