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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7年5月22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尹本武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简称《实施办法》草案)是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计划项目。现将《实施办法》草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现行《实施办法》自1999年颁布实施以来,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弘杨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美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老年人权益保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行《实施办法》已无法解决,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然于2012年进行了修订,但相关规定太原则、太宽泛,不够细化,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迫切需要在法律制度上进一步完善:一是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我省于1998年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6年底,全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1072万,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已达到18.22%,与全国老年人口占总人口16.7%相比,高出1.52个百分点,人口老龄化面临严峻挑战。进入“十三五”后,平均每年以3%的速度增长,到2020年将达到1243.90万,占总人口的20.58%;2030年前后将达到峰值1827.56万,占到总人口的30.34%。二是困难老人数量日益增多。目前,我省80岁以上高龄老人达到129.29万,失能、半失能老人85万之多,生活困难老人有150万,需要社会照料的需求日益增大。三是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目前我省平均每个家庭有3.1人,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动性增强,使城乡“空巢”家庭大幅增加,目前已接近50%。四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指示要求。2016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发展老龄事业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亿万百姓福祉,要着力完善老龄政策制度,搞好顶层设计。不仅党和国家领导高度重视老年法规建设,近几年来,有关职能部门、老龄工作者、专家学者、老年人及其组织等各方面,也通过不同形式反映了修订老年法规意见和建议,修订《实施办法》已经具备了较好的顶层制度设计和社情民意基础。
二、《实施办法》修订思路及基本原则
在修订过程中,我们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注重把握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是通过总结十多年来实践经验,把成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上升为法律,增强法律的适应性。我省在健全老年社会保障、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和老年优待等方面积累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如在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试点、老年宜居社区创建试点、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等方面取得很多成功的经验。在修订《实施办法》过程中,通过反复修改、征求意见,充分吸收这些新内容,特别是在新增加的养老服务和社会优待以及宜居环境三个章节中都有集中体现。二是突出重点问题,着力解决人口老龄化现实中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增强法律的针对性。老龄机构的职能问题,老龄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问题,社区居家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问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融资、税费优惠问题,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基本生活问题,失能老人护理困难问题,以及养老机构的发展和规范管理问题等等,都是老龄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针对这些突出问题,我办除每年联合高等院校、省老龄委成员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调研外,每年还向全省老龄系统发出通知,要求广泛深入基层开展调研,鼓励各地将调研成果及时转化到老龄工作实践中。各地在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重度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养老机构的改革、发展,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志愿者组织培养等方面开展了不同程度的实践和探索,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三是科学把握我省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对一些影响长远的问题作出适度超前的规定,增强法律的前瞻性。这主要体现在草案有关家庭养老支持、老年监护制度、长期护理保障制度、老年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规定中。对这些重要问题,尽早从立法层面做好配套设计和前瞻性的制度安排,将会为我省未来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赢得战略先机和更多主动权。
三、草案的体例结构和修改的主要内容
现行《实施办法》6章43条,上位法修订由6章50条扩展到9章85条,增加了35条,可以说这35条都是“干货”,是现行《实施办法》所没有的。本次《实施办法》(草案),根据我省实际修订形成目前(暂定8章63条),其中,把第四章社会服务改成养老服务,新增内容较多。总体来看,修改幅度较大,且新增条款多数属于养老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等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在现行《实施办法》的社会保障章节中有所规定。现行《实施办法》在制定之初,由于我省老龄事业尚处在起步探索阶段,在社会保障、养老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建设等方面还缺乏实践,难以分别设专章加以规定。现行《实施办法》贯彻实施18年来,我省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会优待等许多方面都有了长足发展,特别是养老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鉴于此,我们在草案中新增了养老服务、宜居环境两大章节,补充调整了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章节,特别是新增了养老服务章节共14条,明确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规定了政府、社会、家庭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职责。补充调整的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章节,主要规定老年人养老和医疗的物质保障问题以及有关服务和优待的内容,这种调整,既反映了我省老龄工作实践发展的成果,又有利于区分物质保障和服务保障的不同功能,有利于相关主体的明确责任。我们在草案中还新增了老年宜居环境章节,因为未来我省将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口属于老年人,如此庞大的老年人口必然对我省城市规划、公共基础设施、社区环境和住宅设计等硬件环境提出新要求新挑战。目前我省正处在城镇化快速推进过程中,一些地方由于缺乏前瞻性,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已经出现一些不便利老年人生活的硬件环境。随着失能和高龄老年人的持续增多,这些问题将会越来越突出。因此,很有必要新增宜居环境章节。这样《实施办法》(草案)稿形成了目前的8章结构,即总则、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养老服务、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
四、修订草案中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基本原则、职责分工及社会参与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当前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草案规定:一是发展老龄事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关爱、全民行动的原则,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改善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支撑条件(第四条);二是明确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各自的职责(第六条),三是要求在全社会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老龄法制教育,并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以及学校、媒体、志愿者等也应当积极维护老年人权益,开展关爱老年人的工作(第七条)。
(二)关于家庭赡养与扶养
居家养老是目前最主要的养老形态,草案规定:一是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赡养义务,以及老年人房屋产权、婚姻自由、财产处分等权利(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二是体现家庭养老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更多支持的帮扶精神,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体系,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为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护等提供支持(第十五条)。
(三)关于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
根据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的内容关联性,草案将两部分内容合二为一,主要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第十七条、第十八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特困供养(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做出规定,并与本省社会优待政策作出了衔接性规定(第二十四条)。
(四)关于养老服务
草案将养老服务列为专章,突出解决“老有所养”问题。主要从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养老机构、农村养老、医养结合,以及监管指导与政策支持、人才培养、技术提升几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完善社会多元投入机制,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运行规范、覆盖城乡的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第二十八条);二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社区统筹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院等,在农村社区建立农村幸福院、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等,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第三十一条);三是加快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模式,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或者利用闲置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农家院等场所,建设非营利性的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第三十二条);四是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凡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养老服务领域,都应当向社会资本开放(第三十五条);五是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合作机制,统筹、整合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资源,促进医养融合(第三十七条)。
(五)关于宜居环境
为了落实国家对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相关要求,草案规定政府应当将老年宜居环境建设需求纳入城乡规划和建设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公共服务资源、养老需求状况等因素,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在居住、出行、就医、养老等各方面提供安全绿色便利舒适的老年宜居环境(第四十二条),并从建设标准、安全应急、居住与出行环境无障碍改造、适老信息环境等几个方面作出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六)关于参与社会发展
为鼓励、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草案规定:一是老年人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第五十条),鼓励、支持有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的老年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第五十一条),组织、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事务和社区工作,发挥老年人在关心教育下一代中的作用(第五十三条),二是对老年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所涉及的教育、文化、体育等做出保障性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草案已经制度廉洁性评估,于4月10日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5月11日经省人大内司委第3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以上草案并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