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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7-12-15 02:41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7年5月1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是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度立法计划项目,曾于2015年、2016年连续两年列为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预备项目。按照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自2015年以来,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带领下开展了一系列调研工作。一是到武汉、黄冈、咸宁等地调研,实地查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场所,听取当地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人大代表、老年人代表对该项立法的意见和建议。二是赴北京市学习借鉴地方立法经验。三是今年4月下旬收到省政府的议案后,及时将修订草案印发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内司委工作联系点和内司委专家顾问组书面征求意见和建议。5月11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第三十六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1999年7月30日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我省老龄工作、保障老年人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近年来我省老年人口迅速增长,老龄工作出现了困难老人数量增多、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等新情况、新问题,实施办法与当前我省老龄工作实际已经不相适应。同时,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对老年人权益保障范围、老年社会保障的制度安排、老龄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等作出了新的规定。为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及时解决我省老龄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修订实施办法十分必要。修订草案以上位法为依据,总结了近年来我省老龄工作的成熟做法和经验,内容可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建议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同时,内务司法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提出如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要高度重视老龄事业的宣传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尊老、养老、助老的舆论氛围。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国家机关宣传教育职责、主流媒体公益宣传义务的规定;同时,要鼓励创作发行满足老年人需求的精神文化产品。

二、要关注农村老人的权益保障。农村老人贫困面大、独居率高,享受的公共服务资源不足,建议就加强重点贫困地区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出明确规定。

三、近年来,各类针对老年人的金融诈骗、借推销保健品骗取钱财等案件频发,应当对此问题予以高度关注,制定相应预防措施、保护老年人财产权益。

四、第二章标题为“家庭赡养与扶养”,但该章欠缺家庭扶养的内容,建议增加相关规定。

五、建议在第十四条中针对老年人因长期无人照料而自然死亡、自杀等情况,增加建立强制报告制度的规定。同时将第十四条第二款“村(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和老年人所属单位发现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修改为“村(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和老年人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老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

六、建议将第十条第一款中“赡养人及其”删除,将第二款中“或者城乡社区”删除;将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此外,委员们还提出了一些文字修改意见。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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