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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7-12-15 02:39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7年9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乔余堂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审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二审稿认真吸收了常委会一审时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内容作了充实完善,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会后,法制委员会和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印发省直有关部门、全体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在13个市州召开座谈会20场,听取当地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同志、基层老年协会以及城区、农村、厂矿、企业等老年人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参加座谈会人数累计327人,共收集意见225条。同时,组织专家开展立法中评估,并进行了进一步调研和评估论证。在此基础上,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二审稿再次作了修改完善。9月1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总体情况

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在修改过程中从理念和制度上进一步厘清政府、社会、家庭在保障老年人权益中的职责边界。一是坚持政府在统筹协调、规划引领中的主导作用,明确政府应当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制定、落实老年人优待等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适老化改造,做到保基本、促公平,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对低收入、高龄、失能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农村留守老年人等,发挥政府兜底作用,保障其养老需求。二是鼓励和促进社会力量参与,通过制定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激发各类主体活力,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同时加强行业监管,营造健康规范的为老年人服务的市场环境。三是家庭是老年人生活的主要场所、精神的重要依托和养老的基本单元,处在最基础的地位。家庭赡养、扶养既是法律义务,也是道德要求。在修改过程中强化了对赡养人、扶养人的道德引导,细化了老年人维权、社会舆论监督及建立督促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家庭纠纷中的作用等,确保家庭养老责任不“缺位”。同时,不断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措施,增强家庭照料能力。注重发挥老年人自身的积极作用,鼓励老年人社会参与和自助互助,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和水平。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关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对赡养人、扶养人的责任要进一步强化。有的委员和专家建议充实引导老年人运用法律武器主张权利方面的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二是对赡养人、扶养人确有原因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服务机构等照料、护理。三是受委托的照料人或者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赡养人、扶养人及其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加强联系沟通,及时告知相关情况;对赡养人、扶养人较长时间未探望的,协调相关组织、单位督促其探望。四是老年人主张合法权益有困难的,其所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提供帮助。五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及时了解、处理辖区内老年人家庭涉及赡养、财产、婚姻等权益纠纷。(建议表决稿第十条、第十四条)

(二)关于社会保障与优待。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对老年人保障、优待方面的内容可否进一步具体明确。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给予护理补贴。二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辖区内老年人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开展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工作。三是属于城乡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重点优抚对象的老年人死亡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四是老年人凭个人有效证件,可以免费进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场所,享受减免旅游景区门票、普通门诊挂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相关费用、优先办理相关业务的优惠、优待。五是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申请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建议表决稿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三)关于农村养老保障。有的委员和地方建议增加农村养老保障方面的内容。有的委员提出,对农村老年人应当加大关爱扶助力度。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贴。二是整合农村闲置资源,统筹规划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三是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和服务项目登记制度,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独居、农村留守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四是建立农村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健全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关爱互助活动。(建议表决稿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四)关于养老环境。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老年宜居环境的规划建设是实现老年人社区居家养老的基本保障,建议进一步理顺宜居环境建设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关系。有的委员提出,在适老化改造方面,建议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解决老年人生活、出行的重点问题。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将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四章与第五章合并为“养老环境与服务”,统筹规划适合老年人的居住、出行、养老等设施建设,为老年人养老营造安全、便利的环境。二是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场所和设施的适老化改造;重点加强坡道、楼梯、电梯、扶手等建筑设施设备的改造和安装。三是完善公共交通标志标线,重点对大型交叉路口的安全岛、隔离带及信号灯等公共道路交通设施进行适老化改造,优化老年人的出行环境。(建议表决稿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

(五)关于养老服务质量。有的委员和代表提出,要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推进养老服务的科学化、现代化。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政府应当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将养老服务机构行业信用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养老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二是完善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评估,确定等级、类型以及补贴标准,并向社会公开。三是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时,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协议,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以及协议内容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六)关于参与社会发展。有的委员提出,对于老年人如何参与社会发展的内容比较缺失,建议增加相关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鼓励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支持老年人开展传统教育、关心下一代成长、社会公益活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等各类社会活动。三是培育和扶持基层老年协会等老年人组织,提高老年人组织为老年人服务、参与社会事务的能力。四是支持有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的老年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建议表决稿第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委员和专家建议,强化政府监管职责,增加责任追究机制。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相应内容。(建议表决稿第四十八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其他有关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本办法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17年12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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