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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专利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7-08-18 10:05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7年3月28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田 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6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湖北省专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专利制度是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制定本条例,建立健全相关体制机制,激励发明创造和运用,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十分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将草案在省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发至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同志带领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有关同志先后赴咸宁、荆州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当地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人大代表和相关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意见建议。2016年12月,在华中科技大学召开立法座谈会,武汉多所高校法学、知识产权等方面专家参加座谈;2017年2月,委托武汉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在草案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专家意见稿。随后,法规工作室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作了认真修改。3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专利创造和运用

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要加大政府对专利事业的支持力度,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扶持。有的专家提出,要充分调动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积极性,引导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高校、科研机构约定,共同申请专利,成为专利共同权利人。有的部门和专家提出,要加大金融对专利的支持力度。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取得专利、运用专利,实现专利技术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对涉及重点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人身财产安全等重大发明创造和运用,应当给予重点扶持。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发明创造和专利申请资助、专利奖励、专利运用和产业化引导、专利保护和服务、专利人才培养等方面。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初创企业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为拥有专利技术的中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提供办公与生产场所、融资、信息、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提高专利创造和运用能力。四是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鼓励职工立足本职岗位,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专利激励机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依法约定专利权属,共同申请专利,成为专利共同权利人。五是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贷款等业务,建立完善专利质权处置机制,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初创企业专利实施的信贷支持,促进专利转化和产业化。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完善专利信用担保机制,推动专利与保险、信贷相结合的知识产权融资新模式。(草案二审稿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二、关于专利保护

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可否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执法机构,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有的部门和专家提出,可否将中央有关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的改革精神写入条例,加大对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有的专家提出,对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有关产品和技术,涉及专利侵权或者假冒专利的,可否运用“避风港原则”进行处理。有的地方提出,大型零售企业也要建立专利证明文件查验制度。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其他专利纠纷。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专利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沟通和协作,打击假冒专利违法行为。三是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对相关产品和技术,有证据证明假冒专利的,或者证明侵犯他人专利权,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相关担保的,运营商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同时,对大型零售企业经营者的查验等义务作出规定。(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三、关于专利服务和管理

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要建立专利服务市场和服务体系,支持专利代理等专利服务机构的发展;要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规范专利服务活动。有的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和部门提出,要建立完善专利评议制度,对重大产业规划等进行专利评议。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利预警机制,及时发布预警报告。有的地方提出,可否建立健全社会化专利维权援助机制,发挥专利维权援助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培育专利服务市场,规范专利服务活动,支持专利服务机构发展;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管,及时向社会披露专利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等相关信息。二是专利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质或者资格,不得泄露、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不得出具虚假报告,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利评议制度,对涉及专利保护、运用和转移的重大产业规划以及使用财政资金的重大投资项目、高层次人才引进等事项进行专利评议。四是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利预警机制,监测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国内外专利状况、发展趋势和竞争态势,发布预警报告。五是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化专利维权援助机制,鼓励专利维权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专利服务机构等通过多种方式,依法开展专利维权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建立专利保护联盟和协作机制,组织企业在国内外贸易和投资中开展集体维权。(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法律责任”一章应当针对专利工作中的问题予以充实完善,增强可操作性。有的专家提出,无证从事专利服务的,条例可否予以处罚,规范专利服务市场秩序。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对交易平台运营商、展会举办方以及大型零售企业经营者违反条例规定的,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未依法取得相关资质或者资格,从事专利服务的,由专利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草案二审稿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五、关于专利的定义

常委会审议时,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能否对专利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专利的内涵和外延。在立法调研中,法制委员会就该问题专门听取武汉高校法学、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实务工作者的意见。专家认为,专利有多层含义,既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发明创造,又是一项权利和权益,目前国家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包括其他国家的专利法或者知识产权法,仅对专利权的客体作了界定,明确了可以取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的范围,而对专利权的权能未作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上位法的支撑,如果我省对专利的概念作出界定,可能会影响到条例的实施。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对专利的概念不作规定为宜。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的一些条款作了删减、合并、修改,部分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审议意见提出了《湖北省专利条例(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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