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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6年1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通过)
省人民代表大会:
1月29日下午,各代表团认真审议了《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代表们一致认为,为了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条例非常必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全国是率先之举;草案内容体现了中央、省委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最新精神,符合我省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交本次大会表决通过。
29日晚,大会秘书处法规组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认真研究修改。30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代表提出,草案应当明确政府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完善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有的代表提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有关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以进一步加强基层环境保护工作。还有代表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六条)
二、有的代表提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目的在于使领导干部转变执政理念,切实担负起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领导责任。具体到土壤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我省应当有细化规定,建议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有关规定修改为:“实行行政首长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制和土壤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草案修改稿第十条)
三、有的代表提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普查的目的在于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现状、污染物来源等基础信息,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奠定基础,但基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较为薄弱,应当由省一级统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普查工作为宜。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有关规定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普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四、有的代表提出,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土壤污染,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在公布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污染土壤环境的生产项目名录的基础上,进一步公布限期淘汰的工艺和设备名录。有的代表提出,在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对其用地及周边土壤环境进行监测的基础上,环保部门也应当对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的用地及其周边土壤环境进行监测、监控和监督检查。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五、有的代表提出,对清洁农产品产地应当实行永久保护,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有的代表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减量实施计划,公布农业投入品禁用目录。还有代表提出,政府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调整种植结构,推行秸秆还田、轮耕休耕、轮作等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的措施。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六、有的代表提出,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是环保工作的突出问题,建议草案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有的代表提出,与上位法重复的处罚规定,可以删去。还有代表提出,应当细化处罚种类和幅度。法制委员会经认真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删去与上位法重复的处罚规定。二是对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开信息、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三是对违法生产、销售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行为,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增加处罚种类,对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资质证书。四是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违法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公告违法单位名称的基础上,可以并处罚款。(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七、有的代表提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没有上位法依据,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也还处于探索、推行阶段,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开展紧密相关的标准、规范、配套措施尚需进一步建立、完善,有关工作的宣传、部署也还需要深入推进;为了充分做好条例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建议适当延长条例施行的准备时间。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条例的施行时间以10月1日为宜。
八、关于代表提出如何做好草案通过后的宣传工作,如何完善配套制度、措施,如何推动法规的有效实施等工作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将认真研究归纳,会后转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此外,根据代表意见,对草案的一些文字作适当修改、条款顺序作适当调整。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审议意见,提出了《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
草案修改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