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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李德炳等同志职务任免的审查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2016年1月11日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于2015年12月30日、31日组织有关拟任人员进行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2016年1月5日上午、9日下午分别召开会议,对李德炳等同志职务任免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李德炳、朱忠华同志辞职请求的审查
委员会审查认为,李德炳同志提请辞去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朱忠华同志提请辞去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均因到龄退休而提出,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员会同意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决定。
二、对王顺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审查
根据省委对相关同志职务的任免提名,委员会审查认为,王顺华等9名同志政治立场坚定,综合素质较高,工作经验丰富,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作风民主,群众公认度较高。王顺华等6名同志参加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分别为:王顺华93分,刘凯春93分,胡兴儒91分,胡菊萍91分,林顺辉89分,李红石89分。提请任命王顺华、胡兴儒同志为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汪道胜同志为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朱小林、刘凯春同志为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菊萍同志为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维真、林顺辉同志为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红石同志为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均是根据工作需要,经省委研究决定而提出的;提请免去王亚平同志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洪晓成同志的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均因工作调动而提出;提请免去傅仕杰同志的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严新国同志的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职务,均因到龄退休而提出。以上同志的任职和免职提名,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员会同意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三、对省人民政府《关于张其宽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议案》的审查
根据省委对相关同志职务的任免提名,委员会审查认为,张其宽同志政治立场坚定,注重政治理论学习,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始终与中央和省委保持高度一致。熟悉公安政法业务,视野开阔,统筹驾驭和综合协调能力比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工作务实,有较强的奉献意识和担当精神。作风民主,团结同志。处事沉稳,为人正派,自身要求比较严格。张其宽同志参加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成绩为92分。提请任命张其宽同志为湖北省国家安全厅厅长职务,因到龄退休提请免去朱小林同志的湖北省国家安全厅厅长职务,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员会同意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决定。
四、对肖廷杰同志的免职提名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任免姚成鑫等同志职务的议案》的审查
根据省委对肖廷杰同志的免职提名,委员会审查认为,提请免去肖廷杰同志的武汉海事法院院长职务,是因其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而提出。肖廷杰同志的免职提名,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员会同意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决定。
委员会审查认为,提请任职的姚成鑫、周春晖2名同志符合法官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政治素质好,熟悉法律和审判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完成任务较好,未发现有不廉洁的问题。姚成鑫同志参加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成绩为90分。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任命姚成鑫同志为武汉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免去其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提请任命周春晖同志为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免去其襄阳铁路运输法院院长职务,均因工作需要而提出。这2名同志的任职和免职提名,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员会同意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五、对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批准免去孙应征同志职务的议案》的审查
委员会审查认为,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免去孙应征同志的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是因其工作变动,其本人已向武汉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提出辞职请求并获接受。该议案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员会同意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决定。
以上报告连同议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