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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梁惠玲等同志职务任免的审查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2015年5月21日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分别于5月12日、20日组织部分拟任人员进行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并于5月13日、21日分别召开委员会会议,对梁惠玲等同志职务任免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梁惠玲同志辞去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的请求
委员会审查认为,梁惠玲同志提出辞去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的请求,是因工作职务变动而提出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员会同意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决定。
二、对省人民政府《关于任振鹤同志任职的议案》的审查
根据工作需要,中央批准,提名任振鹤同志为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人选。按照省委组织部代表省委所作的情况说明,委员会审查认为,任振鹤同志政治素质好,有正确的民族观。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态度坚决,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从基层成长起来,经过多岗位锻炼,熟悉党务和经济工作,领导经验比较丰富,组织协调能力较强。重视民生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统筹发展。敢于负责,勇于担当,把控全局和处理复杂问题能力较强。勤勉敬业,作风务实,与人民群众感情深厚。朴实厚道,待人诚恳,有亲和力。作风民主,注意发挥班子成员作用,班子凝聚力、战斗力比较强。为人低调,群众口碑好,要求自己比较严格。任振鹤同志的任职提名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员会同意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决定。
三、关于对梁伟年等同志职务任免的审查
委员会审查认为,梁伟年同志提出辞去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是因工作变动提出。周崇堂同志提出辞去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是因到龄退休提出。郭玉吉同志提出辞去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是因工作变动提出。以上3名同志的辞职请求,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员会同意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决定。
委员会审查认为,提名郭玉吉同志为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主任人选,提名胡志强同志为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人选,提名谢余卡同志为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选,提名洪流同志为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人选,提名赵全意同志为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选,是根据工作需要为增补省人大专(工)委组成人员而提出。按照相关规定,郭玉吉等5名同志参加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分别为:郭玉吉96分、胡志强96分、谢余卡91分、洪流91分、赵全意95分。以上5名同志任职提名,均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员会同意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决定。
委员会审查认为,提请免去杨郧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是因其严重违纪而提出,委员会同意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决定。
四、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任免王进力等同志职务的议案》的审查
委员会审查认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任命的王进力等6名同志,均符合法官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政治素质好,思想作风正派;熟悉法律和审判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完成任务较好,未发现有不廉洁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王进力等3名同志参加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分别为:王进力87分、潘晓帆90分、周达89分。提请免去吴新年等7名同志的相关职务,有6人是因工作变动,1人是因到龄退休而提出。以上同志的任职和免职提名均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员会同意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五、对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免去毕奎明等同志职务的议案》的审查
委员会审查认为,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免去毕奎明等7名同志的职务,有2人是因工作调整、5人是因到龄退休而提出。这7名同志的免职提名均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员会同意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以上报告连同议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