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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张明新等同志职务任免的审查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2015年3月30日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分别于3月18日上午、28日上午组织部分拟任人员进行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并于3月18日下午、30日上午分别召开委员会会议,对张明新等同志职务任免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张明新同志的任职提名
根据省委对张明新同志的任职提名和省委组织部代表省委所作的情况说明,委员会审查认为,提请任命张明新同志为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人选,是根据工作需要,经省委研究决定而提出的。该同志思想政治素质好,注重学习钻研,对人大业务工作比较熟悉,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奉献精神较强,完成任务好,作风扎实,待人诚恳,团结同事;自身要求比较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张明新同志参加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成绩为94分。其任职提名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员会同意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二、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任免周炎华等同志职务的议案》的审查
委员会审查认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任命的周炎华同志,符合法官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政治素质好,思想作风正派;熟悉海事审判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完成任务较好,未发现有不廉洁的问题;该同志2011年已参加过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合格。提请免去官昌恒等7名同志的相关职务,有6人因到龄退休,1人自愿辞去公职。以上同志的任职和免职提名均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员会同意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三、对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任免孟鸣等同志职务的议案》的审查
委员会审查认为,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任命孟鸣等3名同志为相关地方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都已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这3名同志符合《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好,熟悉检察业务,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较强,工作业绩比较明显,自觉遵守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和检察工作纪律,未发现有不良反映。他们的批准任职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员会同意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会议审议批准。提请任命刘阳等4名同志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符合《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政治素质好,熟悉法律和检察业务,工作能力较强,自觉遵守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和检察工作纪律,未发现有不良反映。按照相关规定,刘阳等3人参加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分别为:刘阳89分、廖旭90分、韩骏88分;项金桥同志已于2010年7月参加过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合格。提请批准免去孙光骏等3名同志的职务,是因工作变动;提请免去王新文等7名同志的职务,1人因工作变动,6人到龄退休。以上同志的任职和免职提名均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员会同意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上报告连同议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