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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4年9月22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赵 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安排,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律法规”)在我省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为做好本次执法检查工作,今年2月,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全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方案》。根据该方案安排部署,省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省直24家单位和全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于今年3月~7月进行了自查,并向执法检查组提交了自查报告。同时,执法检查组就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面向全省700余家台资企业进行问卷调查并印送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合订本,收回调查问卷553份,收回率为72.86%。8月11日,执法检查组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了省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省直有关单位实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的汇报,并向省政府、省法院、省检察院现场交办了全省尚未结案的部分涉台投诉信访案件。8月下旬至9月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斌率执法检查组先后赴襄阳、武汉、宜昌、孝感、黄冈、黄石六市进行实地检查。为了做到“真检查、真促进、真见效”,每到一个地方,执法检查组都深入台资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召开台资企业和台资企业协会负责人座谈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并听取当地政府、法院、检察院及市直有关部门的汇报。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执法检查报告。
一、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从检查情况来看,省政府、省法院、省检察院及省直有关单位和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为贯彻实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律法规做了大量工作,进一步营造了台湾同胞投资的良好环境。截至2013年底,全省累计注册台资企业2420家,投资总额126.47亿美元,合同台资105.7亿美元,实际利用台资70.06亿美元。目前我省现存台资企业1593家,占累计注册台资企业数的65%,统一、旺旺、亚东水泥、群光广场、大润发等一批台资企业年纳税过亿。2013年,全省新增台资企业和增资企业149家,比上年增长33%,投资总额23.09亿美元,到位台资10.18亿美元。综合问卷调查和实地执法检查统计,台资企业认为我省投资环境好的占36.84%,比较好的占40.48%,一般的占17.58%,差的仅占5.10%;对于今后投资打算,准备继续扩大投资的占44.35%,保持原有投资规模的占45.97%,拟寻找有资金实力的新股东或合伙人的占5.70%,因投资环境不理想准备撤资的仅占3.98%。上述结果说明,我省通过推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优化了台商投资环境,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一是加强领导。2012年以来,省委常委会先后四次专题研究对台工作,李鸿忠书记连续两年出席全省对台工作会议并作重要讲话。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省委副书记、省长王国生等亲自率团赴台举办湖北宝岛文化交流之旅和台湾周活动,成果丰硕。二是完善组织。2012年5月,省委对台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李鸿忠书记亲自担任组长。截至2013年底,全省17个市、州及县市区全部完成了党委对台工作领导小组的调整充实,落实了对台工作党委“一把手”负责制。2014年,省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党委对台工作机制建设,提出了“把对台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考核”的硬措施。我省对台工作呈现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领导齐抓共管的新格局,从组织领导上保证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三是出台政策。为支持台资企业在鄂发展,省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八条措施》、《关于做好台生和其他台湾居民在鄂就业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省财政厅、省台办联合制定了《湖北省涉台园区建设奖励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金融办、银监局、人民银行及各商业银行联合下发了《湖北省中小台资企业金融服务手册》,省工商局下发了《关于做好服务台资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武汉市出台了《关于在全市建立服务台资企业工作机制的意见》等。四是健全机制。省政府支持建立了由省直和部分中央国家机关派驻单位共27家单位参与的“湖北省台胞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台办联合省司法厅成立了“湖北省支持台资企业发展律师顾问团”;省法院实行了涉台文书专门审核制度;全省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台商案件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请示、报告和备案制度;省国土资源厅建立用地信息沟通机制,主动向台企了解用地需求;全省工商部门建立了台资企业重点联系服务制度。孝感市完善企业包联机制,实现市县两级对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成员单位领导包联台资企业全覆盖等,有力地推动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律法规在全省的贯彻实施。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一是面向社会。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律法规被纳入我省“六五”普法重点内容之一,省、市、县三级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与媒体积极合作,创办的72种普法刊物、102种法制报刊、97个法制广播栏目、84个电视法制固定栏目、63个普法网站、32个普法微博等,以各种形式定期不定期地开展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全省多个地方开展了面向全社会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扩大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律法规的社会知晓度。二是面向涉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省和市、州、直管市、林区政府、法院、检察院及省、市直有关部门均进一步加大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力度。如省国土资源厅多次组织全厅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的规定,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省旅游局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党组中心组和机关干部法规学习和考试之中,定期组织学习,增强了机关干部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武汉市组织举办了全市台商权益保障工作干部专题培训班;黄冈市定期组织各县(市、区)台办和涉台部门负责人学习、解读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律法规;黄石市专门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纳入全市干部普法考试范围,增强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维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三是面向台商。省司法厅在“法律进企业”活动中,突出重点,深化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律法规的法制宣传教育,经常组织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到台湾同胞投资的企业举行现场法律服务活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印发宣传资料。省直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以不同形式开展送法上门活动,如省地税局发挥地税干部懂政策、通财务的优势,深入企业进行个别辅导,有力地促进了台商对台湾同胞投资税收政策的深入理解和落实。通过面向台湾同胞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使台湾同胞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提高了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三)提高服务质量,优化发展环境。一是简化办事程序。通过检查了解到,大部分省直单位在面向台资企业的行政审批、服务等工作中,均能够主动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部分单位在办理涉及台资企业或台商的事项时,实行了“绿色通道”、“直通车”或专人服务制度,为台资企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如省环保厅在国家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时限60日、报告审批时限30日和登记表审批时限15日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台资企业的环评审批和验收审查时限分别缩短为30日、15日和5日,进一步提高了办事效率。黄石大冶市林业局主动上门服务,为台资企业落户大冶办理有关林业行政审批事项,获得台商好评。二是加大扶持力度。近年来,全省各地各有关单位本着“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结合各自职责,注重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对一批台资企业及项目进行了大力扶持。省发改委将台基半导体公司icbt模块等项目纳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省经信委主动争取到国家工信部对台资企业李时珍药业集团公司“万亩厚朴生产基地项目”的资金支持。全省国税、地税系统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台资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如省国税系统2013年共对60多户台商投资企业落实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共计减免各项税收11373.22万元,为台资企业的发展壮大注入了活力。襄阳市发改委突出强调了除法律、法规或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外,向台商投资企业全面开放,拓展市场主体的发展空间;宜昌市经信委积极争取协议供电优惠政策,近3年为凯普松电子公司争取协议电量8000万千瓦时,减少电费支出400万元。三是破解发展难题。2013年5月,全省开展了为期一年的“千名干部进台企、倾情服务促发展”活动,全省台办系统、涉台园区和省直单位对台工作机构的近千名干部深入全省台资企业送政策、当参谋、解难题、促发展,明确了台资企业联系责任人558名,下发各类政策、资料文本7000多册,共收集台资企业反映的问题309件,完全解决的有265件。如为解决用工难问题,省人社厅、教育厅联合举办三次大型台资企业专场招聘会,并联合省内高职院校与台资企业开展人才合作洽谈。黄冈市于2013年6月召开了台资企业“融资难、招工难”座谈会,市直有关部门与台资企业进行对接,点对点制定措施和办法,目前已帮助台资企业融资9000多万元,招工500多人,缓解了台资企业融资和用工压力;宜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通过开展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律法规执法检查、邀请台商代表列席政协全会,集中听取台商的意见和建议,解决他们反映的突出问题。全省大力开展涉台园区建设,省商务厅加快建立了武汉市吴家山台商工业园区、吴家山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园以及宜昌、荆州、襄阳、咸宁、孝感、仙桃等台商工业园,不断推进工业园区产业化、规模化、集群化、专业化发展;省财政厅每年安排涉台园区建设奖励扶持资金1000万元,支持全省涉台园区的建设发展;省农业厅联合省台办批准了7个省级台湾农民创业(实验)园,为台商投资我省农业搭建了平台。襄阳市2012年、2013年分别获得涉台园区建设扶持奖励资金110万元和125万元;黄石市高度重视抢抓台资产业新一轮转移机遇,一批电子产业项目落户黄石,如投资5亿美元的沪士电子项目将于今年10月份投产,投资10亿美元的pcb电子产业园项目正在抓紧筹建。四是实施便民措施。省公安厅近年来实施了延长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有效期、为省内台企提供出入境“办证直通车”、为台胞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换领等多项便民利民措施,为台湾同胞提供寻亲信息查询等服务;全省教育部门实行“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适当照顾”政策,办理台胞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全省民政系统认真依法办理涉台婚姻、收养登记工作。以上措施方便了台湾同胞在鄂期间的生活,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四)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办理案件。一是加大协调力度。省台办积极争取领导重视和部门支持,省委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涉及积案的市州下发了《关于抓紧协调解决涉台遗留案件的通知》,省委督查室和省政府督查室下发督办单,要求各地按照“综合施策、分类处理、先急后缓、领导包案、限期结案”的原则尽快处理到位。省台办每年对涉台疑难案件进行排查梳理,抓好重点案件的分级督办,成功处理了一批积案、难案。二是依法公正办案。全省法院充分履行职能,牢固树立公正意识、大局意识、政治意识,依法公正审理、执行了一批涉台案件。2009年至2013年,全省法院审结涉台案件420件,在严格适用法律、注意平等保护台胞和内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加大对涉台案件的调解力度,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如孝感市法院对涉台案件的后期履行全程跟踪,及时督办执行进展,适时回访涉案台企、台胞,畅通了表达渠道。全省检察院积极履行诉讼监督职能,依法慎重办理台商企业刑事犯罪案件,如在办理某台商假冒商标罪一案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两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及时告知该台商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确保台商合法权益落到实处。三是打击违法犯罪。近年来,全省台办、检察、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强衔接,充分发挥“两法衔接”机制作用,突出打击发生在台商企业中的渎职侵权、涉贿犯罪以及盗窃、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敲诈勒索、假冒注册商标和专利、侵犯商业秘密等严重侵害台商利益的刑事犯罪,及时打击了侵犯台商权益的行为,维护了台商的合法权益。四是加强人员培训。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经过严格考核和慎重研究的基础上,于今年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在全省各中级法院放开了涉外(涉台)案件管辖权,便于台湾同胞在我省各地就近诉讼。为此,全省各级法院均安排一批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法官审理涉台案件。如省法院负责审判涉台案件的民四庭,在编审判人员14人,其中2人获得博士学位,8人获得硕士学位,2人具有留学经历,7人具有5年以上的一线涉外审判经验。去年10月,省法院还举办了全省涉外民商事审判业务培训班,全省三级法院共有115人参加了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审理涉台案件法官的政治和专业素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有待进一步深化。一是有的地方和部门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律法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做好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负责,在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中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台商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律法规了解不够深入。在反馈调查问卷的台资企业中,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律法规的知晓度高达95.8%,但真正研究过具体条文的仅占10.97%,多数仅对法律法规的内容有所了解(占45.87%)或仅知道有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律法规,但对具体内容不了解(占38.94%),说明在面向台商宣传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律法规时,覆盖面达到了一定的水平,但针对性、深入性不足,导致相当部分的台商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缺乏利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律法规争取放宽市场准入、投融资限制以及减免税收的意识。三是个别台商依法经营意识淡薄。由于两岸法律制度不同,台商来鄂投资有个对大陆生产经营方面法律法规认识了解的过程,同时部分台商法治意识淡薄,缺乏学法用法的主动性、积极性,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意识不强,解决纠纷过度依赖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调处手段。
(二)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行政审批有待进一步简化。在反馈调查问卷的台资企业中,有42.68%反映在创办企业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阻碍是行政审批复杂。问题的产生,既有台商对大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了解不够的原因,也说明了行政审批、服务等工作还存在进一步简政放权、简化程序的空间。二是有的地方重招商引资、轻服务保障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招商引资时与台商达成的协议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兑现与落实,影响了台商对我省投资环境的评价。三是服务维权工作的预见性不足。部分地方和部门没有及时了解掌握台资企业生产经营中所遇到的困难,使一些投诉、案件没有在初始阶段得到化解,反而久拖不决,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也耗费了大量的行政、司法成本。
(三)制约台资企业发展的一些普遍性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解决。随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对台经济交流的进一步深化,台资企业的发展面临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亟待研究解决。一是用地难。根据问卷调查,土地以39.60%排在影响台商投资因素的首位,而当前全省各地普遍存在土地资源紧张,用地成本上涨等问题,制约了台商投资。同时,随着城市规划建设的调整,一些企业还面临在搬迁过程中补偿与搬迁脱节和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被限制开发等问题。二是用工难。问卷调查显示,台资企业招工情况一般的占51.72%,较为困难的占25.05%,招不到工人的达5.63%,仅有17.60%的企业认为招工比较容易。特别是在除武汉市以外的地方,台资企业更加难以招聘到专业技术人才,现有人才和工人流失情况比较严重,普通用工成本也有所上升。三是融资难。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是台资企业筹资的首要渠道(占56.24%),在反馈调查问卷的台资企业中,有45.37%的台企认为金融服务水平有待改善,20.27%的认为融资比较困难,4.91%的认为融资非常困难,29.49%的认为容易取得银行贷款。
(四)案件调处办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当前,各地还存在一批涉台大案、要案、积案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同时,由于来我省投资的台商越来越多,且受到全球经济低迷及其后续影响,一些台资企业经营困难,加之有的地区和部门在处理涉台案件时存在相互推诿、敷衍塞责、畏难不前的情况,台湾同胞投资权益纠纷案件总量仍会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
三、几点建议
(一)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一是增强宣传广泛性。要通过在全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开设有关课程,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形式,结合我省“六五”普法工作,向全省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在鄂台胞台商宣传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涉台政策和知识,营造领导重视、部门关心、群众支持、依法保护台商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二是提升宣传深入性。要积极开展对台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台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意识,促进他们树立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三是增强宣传针对性。要在全省有关涉台部门特别是执法部门中加大对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八项措施》的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促进上述意见和措施的落实,使出台的优惠政策真正惠及台资企业。要通过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增强全省上下做好对台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贯彻落实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坚持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全面贯彻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重要思想。
(二)提升服务管理质量。一是开程序清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办事流程,公开收费标准,制定出有针对性的程序清单并向台资企业公布,促进台资企业的良性发展。二是开优惠政策清单。要在认真梳理中央和省对台资企业优惠政策的内容和范围的基础上,研究新形势下扶持台资企业尤其是台资中小企业发展的新的优惠政策,并及时汇总公布。已因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产生纠纷的,对符合现有优惠政策的,要积极督促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加以落实,对超出现有优惠政策之外许诺的优惠,要耐心做好台商的解释工作,妥善处理。三是开问题清单。要坚持开展涉台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做到服务关口前移,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及时掌握并力争把涉及台资企业的困难、纠纷等化解在初始阶段;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提出妥善处理的阶段性措施方案。
(三)有针对性破解难题。一是推动现有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23 8”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力度,为台商投资创造更优越的环境,增强台商投资信心。二是以问题导向研究对策。针对用地难、招工难、融资难、转型难等问题,要组织相关部门分类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予以妥善解决。三是千方百计为台商排忧解难。要坚持以人为本,以饱满的工作激情和同胞亲情,想台商所想,急台商所急,解台商所难,对于台商反映的个性问题和困难,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研究、力争督办解决。
(四)妥善调处重点案件。一是充分发挥协调机制作用。切实加大协调、督办力度,及时交换沟通有关情况,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积极主动协调处理,形成整体合力,确保涉及台商权益的案件得到依法、及时、妥善的处理。二是加强法律研究。要针对审理涉台案件中出现的法律适用、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判决执行难等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加强两岸司法交流与司法协作,切实提高案件审理水平。三是加大人员培训。各级各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负责相关涉台事项的办理工作,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执法、司法水平,取得涉台案件处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