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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2014年1月2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大会秘书处议案组组长 王亚平
大会主席团:
受大会秘书处委托,我向大会主席团报告本次会议关于代表提出议案的处理意见。
今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第一年,是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承前启后的关键之年。本次会议,省人大代表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提出议案。到1月20日 12时本次大会规定的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省人大代表共提出议案 50件。其中,属于内务司法方面的 5件,财政经济方面的 16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的 4件,农业与农村方面的 10件,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方面的 2件,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 13件。
与往年相比,今年代表提出的议案有两个特点:一是代表们会前都进行了充分准备,紧紧围绕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从推进“五个湖北”建设,促进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角度积极建言献策,体现了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精神。本次会议,代表们共提出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类的议案 13件,占提出议案总数的 26%,反映了今年代表们对环境资源保护与治理的高度关切。二是议案文本进一步规范。今年代表提出议案的数量同往年相比大幅下降,而符合议案规范要求、可作为议案处理的件数和比重明显增加。有的议案案由明确、案据充分、方案具体,有的法规案还附有法规草案文本和说明,充分体现了省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的稳步提升。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大会秘书处对代表所提议案逐件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根据大会秘书处提出的初步处理建议,1月 20日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分别对这些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根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大会秘书处建议将胡清芬等 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的议案》等 5件议事原案作为代表议案分别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在本次会议闭会后进行审议。其中,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 2件,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 3件。
依照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上述议案经主席团审议决定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闭会后六个月内分别依法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并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印发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其余 45件议事原案拟作为代表建议,连同大会期间收到的代表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会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本次会议闭会后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答复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办理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代表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途径。认真审议大会主席团交付的议案,是法律赋予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重要职责。为了做好代表议案审议和相关工作,大会秘书处建议:要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审议工作,对代表议案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完善审议工作方式,落实工作责任制,积极回应代表关切,提出务实可行的处理方案和办法。在议案审议过程中要切实加强与提案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努力提高议案审议工作的质量和实效。要根据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内容,积极协助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加强和改进各项工作。在制定年度工作要点和年度立法、监督工作计划时,要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作为确定立法、决定重大事项、监督项目的重要依据。对于具备条件的代表议案,及时补充列入常委会有关工作计划,在起草、修改法规案和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等工作时,积极采纳代表议案的内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
交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共5件)
一、交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 2件:
1.胡清芬等 10名代表:《关于制定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的议案》(第2号);
2.曹亦农等 16名代表:《关于制定湖北省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议案》(第5号)。
二、交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的 3件:
1.龚良柏等 12名代表:《关于制定湖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专项法规的议案》(第1号);
2.钮新强等 13名代表:《关于制定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议案》(第3号);
3.胡毓军等 10名代表:《关于制定湖北省生态补偿条例的议案》(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