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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肖菊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审查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4-10-28 01:56   [收藏] [打印] [关闭]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2013年5月14日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于5月13日召开会议,对肖菊华等同志的职务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提请任免鲁志宏等同志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任命武汉、襄阳铁路运输法院赵广汉等同志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撤销傅宏伟等人职务的议案》,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任免王永金等同 志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任命武汉、襄阳铁路运输检察院牛忠喜等同志职务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肖菊华等同志职务的任免

根据省委对相关同志职务的任免通知、有关同志的辞职请求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 察院提请的任免议案,委员会对肖菊华等12位同志的任职和免职提名进行了认真审查。委员们 认为,提请任命的鲁志宏、王永金、彭胜坤、肖廷杰4位同志分别符合《法官法》和《检察官 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政治立场坚定,事业心责任感强,开拓创新,作风扎实,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严于律己。其中,鲁志宏、王永金、彭胜坤3位同志参加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分别为鲁志宏90分、王永金87分、彭胜坤86分。提请任命鲁志宏同志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王永金同志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彭胜坤同志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肖廷杰同志为武汉海事法院院长职务,均是因工作需要提出的。他们的任职提名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员会同意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决定。

委员会审查认为,肖菊华、黄国庆同志提出辞去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委员职务;提请免去肖菊华同志的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黄国庆同志的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代表 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杨三爽、章新生同志的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提请免去张传读和崔正军两位同志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肖廷杰同志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提请免去许兴明同志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提请批准免去彭胜坤同志的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廖焱清同志的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均是因工作变动和工作需要提出的。他们的辞职请求和免职提名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员会同意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决定。

二、关于省高级人民法院董伟威等同志职务的任免

委员会审查认为,提请任职的董伟威等7位同志符合《法官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政治素质较好,熟悉法律和审判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完成任务较好,未发现有不廉洁的问题。董伟威等2位同志参加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分别为:董伟威85分、皮伟宁82分。提请免去杨明华、王建新、潘晓帆、苏哲等4位同志的职务,是因工作变动和干部轮岗;提请免去陈分洪、张耀煜、邹启松、陈力、刘利群、董荆建、刘友元等7位同志的职务,是因退休而提出的。以上人员的任职和免职提名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员会同意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会议审议通过。

三、关于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撤销傅宏伟等人职务的议案

委员会审查认为,傅宏伟、雷建国、冯延明3人因违反法律已被判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撤销三人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四、关于省人民检察院王杰等同志职务的任免

委员会审查认为,提请任职的王杰等3位同志符合《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政治素质较好,熟悉检察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完成任务较好,未发现有不廉洁的问题。他们 参加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分别为:王杰79分、陈宝松85分、张兆增88分。提请免去常本勇同志的职务,是因工作变动;提请免去秦国文同志的职务,是因挂职期满;提请免去王朝阶、邹宏开2位同志的职务,是因其到退休年龄。以上人员的任职和免职提名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员会同意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五、关于任命武汉、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和检察院64位同志法律职务的议案

武汉、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和检察院,是按照中央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 精神,于2012年5月整体移交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实行属地管理。2012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门对移交后的铁路运输法院和检察院有关人员的法律职务问题作出答复,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其有关人员原已按规定取得的法律职务,依法重新履行任命程序。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答复意见、我省任免条例的相关规定和今年4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五次会议的意见,2013年5月7日至9日,委员会分别对武汉、襄阳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拟重新任命法律职务的64位同志作了任前了解,并进行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委员会认为,赵广汉、牛忠喜等64位同志(其中,武汉铁路运输法院15人、襄阳铁路运输法院17人,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19人、襄阳铁路运输检察院13人),在移交前均已按规定取得了初任法官和检察官资格,并担任了现任法律职务。由于历史和体制变更等原因,虽然部分人员职前学历不高,目前年龄偏大,但他们当时初任法律职务时,都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同时,他们都长期工作在铁路司法第一线,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业务能力较强,是基层铁路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骨干和中坚力量,并通过在职学习、续职培训考试等形式,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经历等任职要求,具备重新任命法律职务的条件。他们的任前法律知识 考试成绩分别为:赵广汉89分、方晓建90分、王一清85分、罗军84分、曹爱红87分、黄双 武88分、蒋习成89分、胡珂88分、洪文兵84分、潘永进84分、胡育华83分、邢金明83分、陈伟82分、朱源洁86分、徐斌85分;周春晖89分、徐亚平79分、安强80分、朱昌茂80分、钟有志79分、汪四虎86分、戴蓉84分、周湘燕82分、郭宝林79分、杨秋萍84分、罗礼顺80分、吴世伟81分、丁建国79分、唐德立80分、白涌78分、赵军80分、金红86分;牛忠喜88分、鄢普生83分、张建刚83分、赵晋洲80分、马国成89分、邱汉强89分、尹平80分、王琥84分、牛宏84分、李晖81分、吴乾辉82分、胡汉臣81分、刘健82分、王金怀82分、关东旗82分、张晓东80分、李云华79分、张承洪80分、王军80分;倪勇毅86分、宋海波82分、赵龙89分、娄健87分、冷小梅82分、李代刚86分、邓煤87分、钱敏生87分、张万丰81分、何伟83分、杜新慧83分、徐建襄85分、张荣海84分。为保证武汉、襄阳铁路法院和检察院移交工作的顺利完成及审判、检察业务的正常开展,委员会同意将重新任命64位同志 法律职务的议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相关议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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