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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任命武汉、襄阳 铁路运输法院赵广汉等同志法律职务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4-10-28 01:54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3年5月 21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李静

省人大常委会:

现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重新任命武汉、襄阳铁路运输法院赵广汉等 32 名同志法律职务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提请重新任命 32 名同志法律职务的理由及依据

1982年经中央批准,全国铁路系统相继恢复成立三级铁路运输法院,三级法院干部由原铁道部、相关铁路局管理。武汉铁路运输法院、襄樊铁路运输法院(2011年更名为襄阳铁路运输 法院)即时设立,其上一级法院为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83年因武汉铁路局撤销,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随之撤销,武汉、襄阳铁路运输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变更为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5年3月武汉铁路局成立后,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2006年5月重新设立,管辖武汉、襄樊铁路运输法院。根据中央关于改革铁路法院管理体制精神,2012年5月,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武汉铁路运输法院、襄阳铁路运输法院整体移交湖北省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

2006年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设立时,经请示全国人大法工委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同意,已 将该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等法律职务,按照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程序进行办理。而武汉、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审判人员法律 职务的任免,则按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原铁道部党组1987年5月联合下发的《关于铁路运输法 院干部管理和任免的暂行规定》(法组〔1987〕18号)执行,即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名,报省高级人民法院任免;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本级法院提名,报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任免。本次提请任命的32名同志的现任法律职务,均是铁路法院移交前按上述规定程序取得。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铁路法院和检察院人员法律职务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 委发〔2012〕41号)精神,在移交完成后,武汉、襄阳铁路运输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 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等法律职务,须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对于移交前已按规定取得的法律职务,凡符合《法官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重新 履行任命程序。为保证武汉、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工作有效开展和人民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故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赵广汉等32名同志的法律职务。

二、本次提请重新任命的 32 名同志均具备法官任职条件

武汉、襄阳铁路运输法院移交地方后,赵广汉等同志经考核合格并报省委组织部批准,均 于2012年12月完成公务员身份登记。同时,我院对他们当年是否按规定取得法律职务,以及当前是否符合《法官法》第九条规定的法官任职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审查。经审查认为,赵广汉等32名同志初次被任命为法官时均符合任职时的政策或法律规定,当前也都具备《法官法》第九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一)本次提请重新任命的32名同志初任法官时均符合任职时的政策或法律规定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与发展,我国法律和政策在不同时期对法官任职条件有着不同规定,为此,本次提请重新任命的32名同志被初次任命为法官时的情形不尽相同。具体有三种 情形:

第一种情形:1995年6月30日《法官法》正式实施之前,我国法律对法官任职条件未作明确规定,任命法官主要从个人德才表现、业务素质、职级、资历和工作需要等方面综合把握。

本次提请任命的人员中,有19人是在此期间被初次任命为法官;另有2人分别于1985年、1989年在检察系统被初次任命为助理检察员,其后分别调入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并按有关规定改任为法官。

第二种情形:1995年7月1日《法官法》颁布实施起至 2001年12月31日前。《法官法》第九条从国籍、年龄、品行、学历、工作经历、身体状况等方面,对法官任职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在学历和工作经历方面,要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工作满两年。同时,根据《法官法》第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规定,初任法官的,要通过全国法院系统初任法官资格考试。

本次提请任命的人员中,有9人是在此期间被初次任命为法官,均符合任职当时的《法官法》第九条规定的法官任职条件,且通过全国法院系统初任法官资格考试。

第三种情形:2002年1月1日《法官法》修改施行至今。修改后的《法官法》提高了法官 任职的学历和工作经历要求,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两年;硕士研究生以上学 历的,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此外,该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初任法官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该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 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任。

本次提请任命的人员中,有2人是在此期间被初次任命为法官,任职时均符合修改后的《法官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本次提请重新任命的32名同志当前均具备《法官法》第九条规定的法官任职条件

目前,本次提请任命的32人法律工作经历均满两年。其中,有28人为大学本科学历,符 合《法官法》第九条规定的任职条件;有4人现虽为大专学历,但按《法官法》第九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审判人员的培训意见》的规定,均相继于2002年至2005 年期间参加了续职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亦达到《法官法》第九条规定的法官任职条件。本次提请任命的32名同志都是移交前从铁路系统队伍中择优选拔的法官,他们熟悉铁路法院审判业务,胜任铁路法院审判工作,为铁路法院的建设与发展作出了贡献。当前铁路法院正处在体制转型时期,从尊重历史现状、维护队伍稳定、推动铁路法院司法事业发展出发,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赵广汉等32名同志的法律职务。

以上说明连同议案,请予审议。

附:法官任命的条件、资格和相关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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